(江沙8日讯)戒毒所内谋杀戒毒者,一名戒毒所工作人员与一名戒毒者今日被押往和丰推事庭面控,在刑事法典第302条文(谋杀)下,一旦罪成,将面对绞刑。
被告诺阿斯兰费沙(35岁,和丰戒毒康复中心工作人员)与苏菲安(30岁,戒毒者)今日在庭上面控,基于此案的证物须送往大马化验局化验及谋杀案属高庭管辖,推事努鲁阿茜花谕令此案4月10日进行案件管理。
2名被告被控于1月31日早上约10时30分在和丰戒毒康复中心谋杀莫哈末阿里(50岁),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302(谋杀)条文,并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罚是死刑。
两名被告在控状念读后仅点头表示明白罪状,但由于案件涉及高庭权限,因此推事庭没有任何被告认罪与否的记录。
此案主控官为维蒂耶丝瓦莉,被告诺阿斯兰费沙的辩护律师则是卡斯文尼星。
谋杀案发生后,警方曾逮捕和丰戒毒康复中心3名工作人员及1名戒毒者,死者解剖报告出炉证实死者遭钝物殴打至死。
诺阿斯兰费沙今日被押往法庭时一直垂头啜泣,基于其被逮捕后一直无法与家人接触,辩护律师遂向推事请求法庭允准被告5分钟时间与家人会面,推事批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