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0日讯)父亲为大马人,母亲为中国人,孩子在怡保出生时两人未注册结婚,导致5岁女童至今仍无国籍;为此女童父亲将此案带上法庭,希望可在孩子学龄前让她获得公民权,保障孩子的未来。
审案的怡保高庭法官拿督阿都华合指出,涉及公民权的课题向来都不简单,他需时研究,案件定于10月25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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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三名代表律师王优辛、拿督高永泉和黄景亮此番皆无偿代表女童父母打官司,大马出生与死亡首席登记官与大马政府两造被列为答辩人,今日由来自总检察署的阿斯拉夫代表。
王优辛陈词时援引联邦宪法第二列表(Schedule)第II部分的1(a)和1(e)条文,指起诉方认为1(a)条文应当获得和谐的解读,不能区分父亲和母亲。
1(a)条文说明,在联邦内出生的人,父母中至少一人在他出生时为联邦公民或永久居民,就可被视为大马公民。
他表示,目前大马政府是根据联邦宪法第二列表第III部分的17条文,将非婚生孩子“父母中一人”诠释为母亲,因此若孩子在国内出生时父母没注册结婚,孩子只能跟随母亲的国籍。
“但起诉方认为,若17条文适用,‘至少一人’字眼就变得毫无意义,否则只能在孩子有两名母亲时适用。”
他说,起诉方也认为父亲和母亲受到同等的认可,已经在全世界执行;昨日高庭法官阿克塔达希也裁决,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第二列表中使用的“父亲”字眼,必须诠释为也包括母亲。
他指出,至于1(e)条文,是指在联邦内出生者,若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可被视为大马公民,这也是根据出生地原则(jus soli),即在大马出生者若无国籍,必须被认可为大马公民。
针对答辩方援引今年一项联邦法院裁决,父亲为大马人、母亲为菲律宾人的海外出生孩童不能获得大马公民权一案,王优辛指出,起诉方认为该案不适用于此案,因为该案孩子在菲律宾出生、有菲律宾护照,但此案孩子在怡保出生,没有其他国家的公民权,也没有离开过马来西亚。
他强调,大马也是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署国之一,根据公约,在一个国家内诞生的儿童不应该是无国籍的,所以必须尽最大努力确保在大马出生的孩子不会成为无国籍儿童。
他说,此案女童父母在她出生三个月后就注册结婚,之后再生下一名儿子,这名儿子获得公民权,意味着女童是全家唯一没有公民权的人;公民权这张纸,不应该成为分割家庭的东西。
他也指出,律师团队此次也获得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拉尊提供咨询,在文件准备上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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