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0日訊)父親為大馬人,母親為中國人,孩子在怡保出生時兩人未註冊結婚,導致5歲女童至今仍無國籍;為此女童父親將此案帶上法庭,希望可在孩子學齡前讓她獲得公民權,保障孩子的未來。
審案的怡保高庭法官拿督阿都華合指出,涉及公民權的課題向來都不簡單,他需時研究,案件定於10月25日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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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人三名代表律師王優辛、拿督高永泉和黃景亮此番皆無償代表女童父母打官司,大馬出生與死亡首席登記官與大馬政府兩造被列為答辯人,今日由來自總檢察署的阿斯拉夫代表。
王優辛陳詞時援引聯邦憲法第二列表(Schedule)第II部分的1(a)和1(e)條文,指起訴方認為1(a)條文應當獲得和諧的解讀,不能區分父親和母親。
1(a)條文說明,在聯邦內出生的人,父母中至少一人在他出生時為聯邦公民或永久居民,就可被視為大馬公民。
他表示,目前大馬政府是根據聯邦憲法第二列表第III部分的17條文,將非婚生孩子“父母中一人”詮釋為母親,因此若孩子在國內出生時父母沒註冊結婚,孩子只能跟隨母親的國籍。
“但起訴方認為,若17條文適用,‘至少一人’字眼就變得毫無意義,否則只能在孩子有兩名母親時適用。”
他說,起訴方也認為父親和母親受到同等的認可,已經在全世界執行;昨日高庭法官阿克塔達希也裁決,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第二列表中使用的“父親”字眼,必須詮釋為也包括母親。
他指出,至於1(e)條文,是指在聯邦內出生者,若不是任何國家的公民,可被視為大馬公民,這也是根據出生地原則(jus soli),即在大馬出生者若無國籍,必須被認可為大馬公民。
針對答辯方援引今年一項聯邦法院裁決,父親為大馬人、母親為菲律賓人的海外出生孩童不能獲得大馬公民權一案,王優辛指出,起訴方認為該案不適用於此案,因為該案孩子在菲律賓出生、有菲律賓護照,但此案孩子在怡保出生,沒有其他國家的公民權,也沒有離開過馬來西亞。
他強調,大馬也是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署國之一,根據公約,在一個國家內誕生的兒童不應該是無國籍的,所以必須盡最大努力確保在大馬出生的孩子不會成為無國籍兒童。
他說,此案女童父母在她出生三個月後就註冊結婚,之後再生下一名兒子,這名兒子獲得公民權,意味著女童是全家唯一沒有公民權的人;公民權這張紙,不應該成為分割家庭的東西。
他也指出,律師團隊此次也獲得前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裡察馬拉尊提供諮詢,在文件準備上給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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