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上议院主席丹斯里莱士雅丁日前表示,当局正在审查1952年国会委员会(特权和权力)法案的修正案,以禁止任何面临法庭案件的议员在案件审讯结束前,参加国会上下议院的会议。
他在上个月接受马新社清谈节目时,也指出相同的看法,甚至程度更重,当时他说,面对法庭官司的国会上下议员应该被暂时停职,直到案件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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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固然涉及议员的道德操守,不过真来到现实层面,也存在许多发人深思的争辩点。比方法庭案件除了刑事案,还有民事案,两者固然都涉及伦理,但民事案可以是较偏向个人人格或“私生活”,好比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桃色风波。
克林顿与白宫实习生的婚外情事件,在当时引发了政治人物的私生活,是否该提升至公共政治层面的问题。有者提出总统为公众人物,这已不仅是个人问题;有者则认为总统行为固然有偏差,但私生活和政治表现不应混为一谈。若放在马来西亚,政治人物因通奸而涉及民事诉讼,是否也应该暂时被停职或禁足国会?应该厘清的是,这些个人伦理风波,是否该影响政治人物的政治生涯?
撇开这一层面不谈,另一个问题是,当政治人物被停职或禁足国会后,是否代表人民代议士的不端,却要该区选民承担?
被禁止出席国会,看起来像是对政治人物的惩罚。但国会是议员们代表选民发声、提出各自选区问题要求部长解答的殿堂;若被禁止踏足国会,是否意味着该区选民的问题少了一个受到关注的管道?是否会“黑狗偷吃、白狗当灾”,议员做的错事,却导致人民心声上达遭受阻滞的情况?
如果议员不仅禁足国会,还必须停职,该区选民有什么替代管道,让议员即使无法做工,人民也可以得到应有的服务和代表?莱士雅丁曾以公务员为例子,指一旦公务员面对法庭案件,也会被停职。但公务员的工作可以由他人暂代或暂时分担,议员这种1人对数以万计选民的工作,该如何处理?而且法庭案件甚是耗时,莱士雅丁在提出停职建议时也承认,因案件审理时间较长,所以此建议要落实不易。
卷入法庭案件的议员若真涉及其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固然让人不齿,但该区选民的权益不应该为此遭到忽略。这些都必须考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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