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上議院主席丹斯里萊士雅丁日前表示,當局正在審查1952年國會委員會(特權和權力)法案的修正案,以禁止任何面臨法庭案件的議員在案件審訊結束前,參加國會上下議院的會議。
他在上個月接受馬新社清談節目時,也指出相同的看法,甚至程度更重,當時他說,面對法庭官司的國會上下議員應該被暫時停職,直到案件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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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固然涉及議員的道德操守,不過真來到現實層面,也存在許多發人深思的爭辯點。比方法庭案件除了刑事案,還有民事案,兩者固然都涉及倫理,但民事案可以是較偏向個人人格或“私生活”,好比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桃色風波。
克林頓與白宮實習生的婚外情事件,在當時引發了政治人物的私生活,是否該提升至公共政治層面的問題。有者提出總統為公眾人物,這已不僅是個人問題;有者則認為總統行為固然有偏差,但私生活和政治表現不應混為一談。若放在馬來西亞,政治人物因通姦而涉及民事訴訟,是否也應該暫時被停職或禁足國會?應該釐清的是,這些個人倫理風波,是否該影響政治人物的政治生涯?
撇開這一層面不談,另一個問題是,當政治人物被停職或禁足國會後,是否代表人民代議士的不端,卻要該區選民承擔?
被禁止出席國會,看起來像是對政治人物的懲罰。但國會是議員們代表選民發聲、提出各自選區問題要求部長解答的殿堂;若被禁止踏足國會,是否意味著該區選民的問題少了一個受到關注的管道?是否會“黑狗偷吃、白狗當災”,議員做的錯事,卻導致人民心聲上達遭受阻滯的情況?
如果議員不僅禁足國會,還必須停職,該區選民有什麼替代管道,讓議員即使無法做工,人民也可以得到應有的服務和代表?萊士雅丁曾以公務員為例子,指一旦公務員面對法庭案件,也會被停職。但公務員的工作可以由他人暫代或暫時分擔,議員這種1人對數以萬計選民的工作,該如何處理?而且法庭案件甚是耗時,萊士雅丁在提出停職建議時也承認,因案件審理時間較長,所以此建議要落實不易。
捲入法庭案件的議員若真涉及其中,尤其是刑事案件,固然讓人不齒,但該區選民的權益不應該為此遭到忽略。這些都必須考慮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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