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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00pm 2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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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岁妇女被控擅用清真标志 罪成可罚10万或3年监禁或兼施

罪成可罚10万或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71岁妇女被控擅用清真标志
被告步出法庭时使用纸张遮挡脸部。(甘国隆摄)

22日讯)没有获霹雳州允许,擅自在粿条及面条包装上使用,71岁华裔妇女一旦罪成,可遭罚最高10万令吉或最高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71岁的张淑月(译音)今日在亲人陪同下来到江沙地庭面控,控状指她在6月22日上午约11时在江沙工业区一家工厂内,在26包粿条包装及11包面条包装上,擅自使用没获霹州宗教局允许的清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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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而触犯2011年商品事务指令(清真认证和标记)法令第4(1)条文,并可在同一指令第8(a)下被视为一项罪行。一旦罪成,可被罚款10万令吉或入狱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与亲人今早9时前抵达江沙地庭,惟当时正在审理其他案件,她等了一个小时左右才获允许进入法庭。她的亲人向媒体表示已聘请辩护律师。

起初被告在庭上表示不谙国语,一名马来通译员突然使用华语将国语控状翻译成华语,被告才表示明白。当询及认不认罪时,被告回答不认罪。

法官罗海达定此案于11月23日过堂,主控官莫哈末阿兹鲁没有向法官要求被告需要缴付保释金。

江沙贸消局主任阿末布亚也有到场聆听此案,他没有向媒体透露涉及此案的任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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