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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00pm 22/10/2021

标志

江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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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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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歲婦女被控擅用清真標誌 罪成可罰10萬或3年監禁或兼施

罪成可罚10万或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71岁妇女被控擅用清真标志
被告步出法庭時使用紙張遮擋臉部。(甘國隆攝)

22日訊)沒有獲霹靂州允許,擅自在粿條及麵條包裝上使用標誌,71歲華裔婦女一旦罪成,可遭罰最高10萬令吉或最高3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71歲的張淑月(譯音)今日在親人陪同下來到江沙地庭面控,控狀指她在6月22日上午約11時在江沙工業區一家工廠內,在26包粿條包裝及11包麵條包裝上,擅自使用沒獲霹州宗教局允許的清真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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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因而觸犯2011年商品事務指令(清真認證和標記)法令第4(1)條文,並可在同一指令第8(a)下被視為一項罪行。一旦罪成,可被罰款10萬令吉或入獄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被告與親人今早9時前抵達江沙地庭,惟當時正在審理其他案件,她等了一個小時左右才獲允許進入法庭。她的親人向媒體表示已聘請辯護律師。

起初被告在庭上表示不諳國語,一名馬來通譯員突然使用華語將國語控狀翻譯成華語,被告才表示明白。當詢及認不認罪時,被告回答不認罪。

法官羅海達定此案於11月23日過堂,主控官莫哈末阿茲魯沒有向法官要求被告需要繳付保釋金。

江沙貿消局主任阿末布亞也有到場聆聽此案,他沒有向媒體透露涉及此案的任何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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