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26日訊)公司在續聘員工時必須雙方訂立新的合約,否則一旦發生勞資糾紛,工人可以依據之前的工作年資追討賠償。
太平一名53歲的羅裡司機,因在行管令期間無法駕駛羅裡運載沙石而無法獲得佣金,他過後通過勞工局起訴僱主無理解僱,並要求賠償8萬1492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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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審訊後,勞工法庭法官諾芝雅瑪指資方有充分證據顯示並沒有解僱起訴人,因此判答辯人不必賠償。
上述案件是於本月11日,在太平聯邦大廈的勞工法庭下判。
起訴人沒簽署新合約
答辯人律師吳祈傑指出,起訴人是於2020年6月24日入稟勞工法庭,指從事運輸業的僱主拖欠3個月的薪金,而且無理將他解僱,要求索償工作29年的賠償金共8萬1492令吉。
他說,辯護人的公司是於2012年成立,當時起訴人是由家族公司轉至新公司工作,雖然公司每年都提供合約要求起訴人簽署,不過起訴人都沒有簽署。
他指出,在行管令期間由於運輸業幾乎停擺,答辯人的羅裡也沒有行駛,因此只是付給起訴人底薪,併為起訴人繳付公積金及社險。
“起訴人相信是因此失去了佣金,而通過勞工法庭向答辯人索取8萬餘令吉的賠償,即由1990年開始在有關的家族生意中工作算起。”
案件可供經營家族生意者參考
吳祈傑表示,他在案中出示證據顯示答辯人每年都提供合約要求起訴人簽署,不過後者卻沒簽。此外,起訴人指在行管令期間被解僱,但根據證據顯示,答辯人在2020年7月仍為起訴人繳付公積金及社險,而且為其申請政府的援助津貼,由4月至6月。
他說,上述案件可以作為一些經營華裔家族生意者的參考,因為有許多僱員之前是為老僱主工作,當第二或第三代接手時,沒有讓老僱員簽署新的合約。
“在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老僱員可以提出賠償,而且是由從開始進入公司工作計算,這將會是一筆相當龐大的賠償金。”
法官諾芝雅瑪在下判時指出,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顯示起訴人並沒有遭解僱,因此判答辯人不須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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