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10日訊)導演、助導及演員擁毒案今日下判,3名被告總共遭判罰款1萬1800令吉,同時也判守行2到3年。
男演員莫哈末尼佔(30歲)、導演莫哈末拉迪夫(49歲)及助導賽夫再迪林(48歲)於去年10月12日被控涉毒,當時3人皆俯首認罪,基於物證需送往大馬化驗局檢驗,推事莫哈末沙茲米才擇定今日做出判決。3人今日在庭上再次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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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需守行為兩到三年
根據修改後的控狀,演員莫哈末尼佔於去年10月10日上午7時15分,在江沙公主花園一間住家內,被搜出持0.6克大麻,另一條控狀指其在江沙警署尿檢時對四氫大麻粉(THC)呈陽性。
第一項條控狀莫哈末尼佔遭罰款2000令吉或3個月監禁取代,第二項控狀遭罰2000令吉或監禁5個月取代並守行2年。
至於導演莫哈末拉迪夫,根據修改後的控狀,同樣面對兩項罪名,即在同一地點擁有0.2克大麻及在江沙警署尿檢時對四氫大麻粉(THC)呈陽性。
莫哈末拉迪夫在第一項控狀遭罰1800令吉或4個月監禁取代,第二項控狀遭罰2000令吉或監禁5個月取代並守行3年。
助導賽夫再迪林則在同一地點擁有0.03克冰毒及在江沙警署尿檢時對四氫大麻粉(THC)呈陽性。第一項控狀遭罰2000令吉或5個月監禁取代,第二項控狀同樣遭罰2000令吉及守行2年。
此案主控官為努蘇哈達副檢察司,3名被告代表律師為來自法律援助局的律師韓妮蘇拉雅。
莫哈末尼佔與莫哈末拉迪夫因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6條文,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又或兩者兼施。
至於賽夫再迪林,則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2(2)條文,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又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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