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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01pm 13/01/2022

占用政府地段

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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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

律师:425条文没阐明执行形式期限 由执行方定夺

报道:潘淑仪
律师:425条文没阐明执行形式期限 由执行方定夺
梁卓经:行动形式是由执行法律的单位定夺。

(怡保13日讯)执业律师梁卓经表示,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425条文仅是阐述任何人士非法入侵或、保留地或矿地,皆属行为,当局可在任何时候采取对付行动,惟没列明执行法律的形式及期限。

“换言之,若是非法占用有关土地及兴建建筑物,经已触犯有关条文,形同犯法行为,当局有权在任何时候采取对付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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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保洞穴庙宇日前接获清空令通知,要求在30天内停止运作及清空;然而,有的庙方代表表示接获的信函并没提及30天的期限,而一些庙方代表则指有阐明清空令期限。

梁卓经今日针对土地及矿物局援引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425条文向相关洞穴庙宇发出清空令通知一事受访时说,有关条文是一条法律,没有阐明官员要如何执行法律,因为官员本身有一套标准作业程序来执行有关条文。

他说,有关条文并没列明执行法律的形式及期限,如要求违规者在24小时、30天内搬迁,或是传召涉及者商讨解决对策等。

“理论上,对付行动的形式是由执行法律的单位定夺,毕竟法律不外乎人情,可以是给予劝告、强行搬迁,或是给予30天、60天等搬迁期限,或是传召对方商讨如何解决问题等。”

他说,在该条法令下,被提控者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而被提控者也可在庭上作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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