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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01pm 13/01/2022

占用政府地段

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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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

律師:425條文沒闡明執行形式期限 由執行方定奪

报道:潘淑仪
律师:425条文没阐明执行形式期限 由执行方定夺
梁卓經:行動形式是由執行法律的單位定奪。

(怡保13日訊)執業律師梁卓經表示,1965年國家土地法典第425條文僅是闡述任何人士非法入侵或佔用政府地段、保留地或礦地,皆屬行為,當局可在任何時候採取對付行動,惟沒列明執行法律的形式及期限。

“換言之,若是非法佔用有關土地及興建建築物,經已觸犯有關條文,形同犯法行為,當局有權在任何時候採取對付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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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保洞穴廟宇日前接獲清空令通知,要求在30天內停止運作及清空;然而,有的廟方代表表示接獲的信函並沒提及30天的期限,而一些廟方代表則指有闡明清空令期限。

梁卓經今日針對土地及礦物局援引1965年國家土地法典第425條文向相關洞穴廟宇發出清空令通知一事受訪時說,有關條文是一條法律,沒有闡明官員要如何執行法律,因為官員本身有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來執行有關條文。

他說,有關條文並沒列明執行法律的形式及期限,如要求違規者在24小時、30天內搬遷,或是傳召涉及者商討解決對策等。

“理論上,對付行動的形式是由執行法律的單位定奪,畢竟法律不外乎人情,可以是給予勸告、強行搬遷,或是給予30天、60天等搬遷期限,或是傳召對方商討如何解決問題等。”

他說,在該條法令下,被提控者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5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而被提控者也可在庭上作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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