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8日訊)一名宗教學校校長涉嫌對5名12至15歲男童做出猥褻行為,今日在怡保地庭被控15項控狀,法官經過考量後,不允准被告保釋。
被告是30歲的阿茲祖,未婚,事發時為華都牙也一所宗教學校校長,自從涉及的孩童在去年報警後,他已停職。據悉,該校另一名職員也被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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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師慕哈末沙魯尼佔在法庭做出決定後披露,他們將對不允准保釋這一點,向高庭提出審核要求。
根據15條控狀,被告作為孩童信賴的宗教學校校長,涉嫌在去年2月至10月18日期間,在該校對5名當時年齡介於12至15歲的男童,做出各種肉體和非肉體上的性恐嚇,包括展示猥褻影片、逼孩童吮吸被告的性器官、吮吸孩童的性器官、親吻孩童嘴唇、握著孩童性器官、逼孩童握著性器官和手淫、摩擦孩童性器官,各自觸犯2017年性侵兒童罪行法令第14(a)、14(b)、14(d)、15(e)條文,可在該法令第14條文下被懲罰,並和該法令第16條文同讀。
一旦罪成,第14(a)、14(b)、第14(d)條文下,可被監禁不超過20年,可施以鞭刑;第15(e)條文下,可被監禁不超過10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至於第16條文下,若犯下該法令下任何罪行或對一名孩童犯下列表中任何一項罪行的人士,與孩童擁有被信賴關係,那人在他可以被施以的懲罰上,需額外監禁不超過5年,同時必須處以不少於2鞭的鞭刑。
被告對所有控狀皆不認罪,副檢察司阿菲卡要求法官勿讓被告保釋,一來涉及5名孩童,二來被告可能會騷擾或恫嚇證人,更何況之前和被告一同住在學校裡的第二名被告已面控,也不獲允保釋。
慕哈末沙魯尼佔則請求允准被告保釋,並指出投訴人於去年10月報案後,被告就和律師一同到警局協助調查,並做出自首投報,顯示被告準備給予合作和麵對投訴人指控。
他說,從去年12月至今,被告在無需繳交任何保證金下獲得警方保釋,而且他們昨日才被通知今日要出庭,今天也在無需上銬、只需律師和保證人保證下出席面控,指被告會潛逃的理由不成立。
他說,至於指被告可能會騷擾證人,實際上被告從去年10月開始就已不在該校任職,至今也沒有任何騷擾證人投報。
他也援引包括安華上訴庭案在內的兩單法庭案件先例,指控方必須提出強而有力的論述證明被告有潛逃和騷擾證人風險,但這起案件控方並沒有做到這一點,所作的只是沒有根據的假設;若被告不獲保釋而直接被扣留,將是間接的未罪成先受刑。
“而且考量到監獄會更嚴格限制律師的探監許可,這將會對抗辯形成偏頗。副檢察司也說另一名被告不被允許保釋,但我們認為該案如今處於高庭,兩宗案件的案情有別,不能相提並論,而且那起案件被告沒有獲得警方保釋,被延扣後直接被控上庭。”
他指出,被告並不反對及願意接受對保釋施加任何額外條件,包括到警局報到、不騷擾證人等等。
法官諾麗塔最後不允准被告保釋,並將案件定於2月23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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