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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29pm 04/03/2022

贿赂

反贪污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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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20萬令吉保外 華商涉嫌12萬6500令吉賄賂國能官員

不认罪20万令吉保外 华商涉嫌12万6500令吉贿赂国能官员
被告陳愛城(譯音)被帶上庭面控時,全程雙手緊掩面部。(劉劍英攝)

(怡保4日訊)華裔商人涉嫌以12萬6500令吉賄賂國家能源公司官員,今日被帶上怡保地庭面控,被告不認罪,法官准允被告以20萬令吉,兩人擔保和扣押護照下保釋,案件定於4月25日過堂。

被告為50歲的陳愛城(譯音),他今日被帶到法庭面控時,雙手緊掩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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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他被指於2月28日早上10時53分在怡保某家酒店,給予一名國家能源公司的官員12萬6500令吉的賄賂金,以期對方不取締巴生一帶懷疑在一所建築內偷電進行比特幣挖礦的經營人。

根據控狀,被告觸犯了2009年反貪汙法令第16(b)(A)條文,並可與相同法令的第24條文同讀。

此條文下的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過賄款的5倍的金額,以及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控方也以交替控狀提控,即被告在相同日期、時間及地點,以12萬6500令吉賄賂國能官員,作為不在刑事法典第378條文下,對巴生一帶懷疑在一所建築內偷電進行比特幣挖礦的經營人,觸犯刑事法典第214條文(574法令)(獻議饋贈罪名),並可在相同條文下被判刑。

此條文下的罪成者,可在刑事法典第378及379條文下,被判監禁最高7年的四分之一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反貪局也在這起案件中充公了149萬4000令吉的財物。

承審此案的法官為米爾蘇拉曼,主控官為瑪西亞副檢察司;被告代表律師是亞瑪尤蘇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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