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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05pm 12/09/2022

拖网捕鱼

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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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得直

被控以非法拖网捕鱼 2人上诉得直获获归还渔船

被控以非法拖网捕鱼 2人上诉得直获获归还渔船
王祥丰(右起)及陈江龙获无罪释放后,与吴祈杰合照。(由吴祈杰律师楼提供)

(怡保12日讯)不满被指使用非法被判罚款1万令吉、入狱8个月并充公渔船,渔船船主及友人上诉高庭得直,获判无罪释放,渔船也失而复得。

被告为陈江龙(40岁,译音)及王祥丰(36岁,译音),家居峇眼拿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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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被控于2020年1月31日早上8时51分,在离开霹雳双溪三湾约0.5海里处,被发现在未拥有执照情况下,拥有非法捕鱼的拖网,抵触1985年渔业法令第11(3)(b),并可以在第25(b)条文下被判。

被告两人于今年3月11日在怡保推事庭被判罪名成立,各罚款1万令吉及监禁8个月,渔船被充公执照也遭吊销。

不过,他们不满判决上诉高庭,案件于今早在怡保第三高庭审判。

代表律师吴祈杰在陈词时挑出案中疑点,指控状与案情不符,因为控状指案发时间是在早上8时51分,但其实当时渔业部执法人员并没有在船上发现任何渔网,而是在早上10时半,才在海中找到一张拖网。

他说,当时渔船上只有两条绳子,控状应该指船上只有两条绳子,而非假设性的指控拥有拖网。此外,控状中的地点也非是在找到渔网的双溪三湾约0.5海里处。

他表示,其实当天船主是与友人要前往班台维修渔船,而班台渔船维修厂东主的儿子,出庭供证时也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吴祈杰指出,在海中找到的拖网,并不能证明是被告们所拥有,因此只找到两条绳子便假设性成为拥有拖网,对被告们是不公平的。

“此外,控方也无法证明两名被告是雇主关系,但他们却被判同样的罚款及监禁,这是不合理的。”

高庭司法专员苏添裕(译音)过后判被告们无罪释放,并谕令渔业局归还所充公的渔船。

此案主控官为来自布城渔业部副检察司慕妮拉及阿都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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