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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2:41pm 11/11/2022

曼绒推事庭

把酒精与非酒精饮料摆在一起

曼绒推事庭

把酒精与非酒精饮料摆在一起

倪可汉:卫部援引提控条例不成立 推事撤消酒精非酒精饮料摆一起案

(实兆远11日讯)卫生部援引的提控条例不成立,撤消一名杂货店业者被控的案件。

曼绒推事庭推事哈菲兹昨日在听取了卫生部主控官与被控者代表律师的陈述后,做出撤消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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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宗案件中,卫生部是援引1983年食品法令第361(5)条文,向爱大华一间杂货店开出5000令吉罚单,原因是有关杂货店把酒精饮料与非酒精饮料摆在一起,触犯第361(5)条文下的法规。

免费代表杂货店业者出庭辩护的行动党木威区国席候选人拿督倪可汉在推事做出撤消案件决定后,在庭外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他在庭上陈述时,是以1985年食品法令第19条文下规定的只有在能证明有关食物对公众有危害,以及涉及刑事的欺骗行为,才能构成违法,因此卫生部援引第361(5)条文来做出提控,是不成立的。

他说,在第19条文下规定,若要证明一方或一人在此条文下违法,当局需有验证文件证明有关食物是可以危害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其二,若有关商家或个人在交易中存在欺骗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卫生部没有法定的验证文件证明有关商家售卖的食物是足以危害公众健康的,而且杂货店业者也没有涉及欺骗行为。卫生部也没有证据证明业者已把案件中提到的食物(饮料)卖给顾客,而持有的证据仅是业者把酒精饮料与非酒精饮料摆在一起而己。”

询及那是否代表把酒精与非酒精饮料摆在一起是没有违法时,倪可汉说,第361(5)条文的内容是属于卫生部长赋权增加的新增法规,也就意味着,这条法律是没有经过国会提呈通过的,因此附属法规是不能与原有的法律(1985年食品法令)内容相抵触的。

对此,他呼吁卫生部与卫生部长,应该考虑撤销第361(5)条文的内容。

他说,在第361(5)条文下,若罪成,最高刑罚是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两年或两者兼施。

另一方面,来自爱大华的杂货店业者张观照(37岁)说,卫生局官员是于今年1月27日到他位于爱大华的杂货店执法,指他把酒精饮料与非酒精饮料摆在一起已违法,并开出5000令吉的罚单。

“我过后多次向卫生局求情,惟当局只把罚款减至3000令吉。我向倪可汉求助时,倪可汉表示愿意免费做我的代表律师,而我觉得当局的执法不合理,因此决定捍卫到底。”

倪可汉:卫部援引提控条例不成立 推事撤消酒精非酒精饮料摆一起案
张观照(右二)感谢倪可汉(左二)的协助。右一为张观伟;左一是迪纳。(陈世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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