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沙8日訊)戒毒所內謀殺戒毒者,一名戒毒所工作人員與一名戒毒者今日被押往和豐推事庭面控,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下,一旦罪成,將面對絞刑。
被告諾阿斯蘭費沙(35歲,和豐戒毒康復中心工作人員)與蘇菲安(30歲,戒毒者)今日在庭上面控,基於此案的證物須送往大馬化驗局化驗及謀殺案屬高庭管轄,推事努魯阿茜花諭令此案4月10日進行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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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被告被控於1月31日早上約10時30分在和豐戒毒康復中心謀殺莫哈末阿里(50歲),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並可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一旦罪成,唯一的刑罰是死刑。
兩名被告在控狀念讀後僅點頭表示明白罪狀,但由於案件涉及高庭權限,因此推事庭沒有任何被告認罪與否的記錄。
此案主控官為維蒂耶絲瓦莉,被告諾阿斯蘭費沙的辯護律師則是卡斯文尼星。
謀殺案發生後,警方曾逮捕和豐戒毒康復中心3名工作人員及1名戒毒者,死者解剖報告出爐證實死者遭鈍物毆打至死。
諾阿斯蘭費沙今日被押往法庭時一直垂頭啜泣,基於其被逮捕後一直無法與家人接觸,辯護律師遂向推事請求法庭允准被告5分鐘時間與家人會面,推事批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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