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犯錯,該給予小懲大誡的處罰,還是嚴厲懲處?
一則有關兩名中學生因不滿大馬教育文憑考試的歷史考卷,出現與新加坡相關的內容,而以粗口大罵試題和侮辱鄰國,在社交媒體流傳開來後,兩名涉事學生遭警方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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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是在接獲老師的投報後,在烏雪附近一民宅逮捕了兩名18歲的涉案學生助查,同時一併沒收了他們的手機。根據警方的調查,兩名學生沒有犯罪前科,也沒有吸毒。
最終,經過兩日的扣查與錄取口供後,警方釋放有關學生,案件暫告一段落。
事件傳開後,不少人權組織表示不應過度使用警力,包括突擊學生的住家並對涉事的學生進行突擊檢測。
他們認為,兩名學生只是在視頻中表達對考題的不滿,即使有不當的言論,也應交由校方及家長來處理,而不是動用警方,而且涉事的學生也已透過視頻做出道歉。
我想,縱使學生有錯想給個教訓,不至於需動用警力。
想起中學時期的我,某天貪玩和朋友們穿著學校的運動衣到商場閒逛。本以為是無傷大雅的事情,卻因一張穿著運動衣拍攝的照片,被老師發現後找我們去辦公室,指示我們寫悔過書,甚至一一打電話向父母表示以後絕不再犯,不再做出損害學校名譽的事。在學校被老師痛罵了一場,回到家後還要面對母親的“藤條面”伺候,那一天實在難過。
多年後回首,當年恨老師的怨氣早已消失無蹤,剩下的只有磨滅不去的陰影。事至如今還是搞不明白,為何當初會被罰寫悔過書,我們沒有穿運動衣做出傷風敗德的事,僅是一張合照。
當然,這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僅是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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