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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4pm 13/03/2023

通缉犯

贿赂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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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警方

通緝犯被控行賄認罪 無法繳罰款需監禁1月

(怡保13日訊)一名通緝犯企圖以200令吉賄賂警方以避免被逮捕,結果今日被霹靂反貪汙委員會提控上庭,他俯首認罪,被判罰款5000令吉,否則坐牢1個月。

由於被告無法繳還罰款,因此被指示到打巴監獄服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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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蘇烈斯(45歲)今日在怡保第二地庭面控,並對交替控狀(Pertuduhan pilihan)俯首認罪,過後法官艾努莎林對他做出上述判決,無業的他並沒有代表律師的辯護。

蘇烈斯被控於3月7日,傍晚約6時,在華都牙也一家商店前,給大馬皇家警察部隊的公務員拉惹莫哈末尤索夫一筆200令吉的賄金,作為個人目的用途,即不逮捕他。因為本身有犯罪記錄,即與甲洞一宗案件有關,所以是警方所通緝的對象。

由於被告的行賄行為牴觸了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b)條文(企圖行賄),並可在第24(1)條文下被判刑。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罰款不少於賄賂總額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而根據選擇性控狀,由於其行為已干擾公務,因此在刑事法典186條文(阻礙政府官員執行任務)是一項罪狀,並牴觸了刑事法典214條文(提供禮物或財產補償作為對掩蔽罪犯的報酬)。

通譯員詢問被告是否認罪時,被告表示聽不清楚,因此通譯員走近被告圍欄重讀罪狀,被告表示對選擇性控狀認罪。

法官過後宣讀判決,判對方罰款5000令吉,若無法繳付,則從逮捕日3月7日起,坐牢1個月,同時援引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40(1)(a)條文,充公賄金200令吉予大馬政府。

被告面對控狀前,神情輕鬆,還和官員言談,但聽聞判決後感到沉重。

此案的副檢察司是瑪茲雅,主控官是沙菲甘,而查案官是努林。

通缉犯被控行贿认罪  无法缴罚款需监禁1月
被告蘇烈斯(右)俯首認罪後,被警方押出法庭。(馬曉娟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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