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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59pm 20/04/2023

罚单

行动管制令

曼绒推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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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管制令

曼绒推事庭

商人不繳違行管令罰款被控 推事判當庭釋放不等於無罪

(實兆遠20日訊)一名棕果收購商2年前年被警方指在公共場合不遵守行動管制令而被開出罰單,他因拒絕繳付罰款,今天被控上曼絨推事庭,主控官向推事要求撤銷案件審訊,並讓衛生部重新考慮是否再進行提控後,推事宣判當庭釋放但不等於無罪。

被告是來自愛大華的吳啟財(70歲),根據時任推事庭推事哈非斯於今年2月9日向被告發出的傳票內容,被告被指於2021年6月14日下午3時50分左右,在愛大華公共巴剎的路旁不遵守衛生總監發出的行動管制令的標準作業程序指令,牴觸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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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由行動黨的拿督倪可漢律師和黃天榮律師義務代表出庭辯護,在該案開審之前,倪可漢和黃天榮與來自衛生部的主控官馬爾溫德星事先針對控狀進行商榷,後者最後向推事卡微達要求暫停案件審訊,直至衛生部考慮後決定是否再次讓案件進行審訊為止。推事最後宣判被告當庭釋放但不等於無罪。

商人不缴违行管令罚款被控 推事判当庭释放不等于无罪
倪可漢(左二)講解警方無權向違反行管令的民眾開罰單。左一是黃天榮,右一起是奈、吳啟財。(馬欽中攝)

倪可漢在法庭作出判決後在庭外表示,各部門都有各自的法令,行動管制令是屬於衛生部的法令,因此只有該部門的執人員或與部門有相關的機構人員,才有權向不守行管令條例的民眾開罰單,警方只可協助衛生局人員的執法行動。

他說,在吳啟財的案件中,他與黃天榮與馬爾溫德星進行商榷時向後者提出5個辯點,即第一,根據之前的案例,只有主控官可在法庭向當事人提出控告,但今天到法庭提控當事人的只是衛生局一名官員;第二是控狀有瑕疵,因控狀內容並未清楚列明被控者犯下的錯誤細節。

“第三是在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法令第342條文下,警方無權向民眾開出單,衛生總監只可委任衛生局官員或相關部門的人執法但不是警方人員。”

“第四是警方開出的罰是無效的,因在法律上只有總檢察長或衛生總監可授權。第五是衛生總監在冠病疫情行管令期間發出很多的指令,幾乎每天都有新指令發出,因此民眾很多時候無法獲悉或記取,甚至感到混淆。因此,如果有人違反這些指令,執法人員應當先向涉及違法者傳達指令,如果民眾冥頑不靈才可展開執法行動。”

倪可漢表示,全國各地在行管令期間像吳啟財一樣接獲罰單的民眾不計其數,因此如果案件一一展開審訊將耗時耗費耗精力,而且違反上述法令並非刑事罪,現在既然疫情已慢慢過去,希望衛生部重新考慮是否繼續針對違例者採取行動。

另外,他讚揚吳啟財在該事件中不繳交罰款而寧願上法庭討清白的立場,希望衛生部暫時撤消其控狀及法庭的判決可以是標杆性的案列,能讓其他人都無須因違反行管令的條例而被罰款或被控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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