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兆远23日讯)曼绒推事庭宣判,两名在行动管制令(MCO)期间没有带口罩而被控上庭的男子,当庭无罪释放。
这两名被告是陈明佑(22岁)和何义财(40岁),他们的代表律师是木威区国会议员拿督倪可汉与阿斯达卡区州议员黄天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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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佑被控于2021年7月6日在爱大华圣淘沙花园没有戴口罩,触犯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卫生部总监指令。当时,他正走出其居住的店屋,就在门口遭到警察开出罚单。除了陈明佑,其母亲和姐姐也在不同日期接获相同的罚单。
何义财则表示他从未收过警方或任何官员开出的罚单,却突然接获来自法庭的通知,到法庭面控于2021年7月12日早上10时30分在爱大华司南马花园没有戴口罩,触犯了国家复苏计划(第二阶段)卫生部总监指令。
黄天荣今日发表文告说,这两个案件若罪成,被告将被处以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6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他说,倪可汉接获这两个案件投诉后,与他一起为这两名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代表他们上庭抗辩。5月18日过堂时,倪可汉在庭上以三大理由对此两个控状提出初步抗议。
第一、控状存在缺陷。卫生总监的指令明确指出,只有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拥挤的地方或其他情况下个人不戴口罩,才构成犯罪或不遵循指令。然而,这两项指控并未说明两名被告不戴口罩的事实或细节。不戴口罩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或违反卫生总监的指令,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不戴口罩才构成犯罪或违反卫生总监的指令。
第二、卫生总监的指令非法律,所以“不知悉法律非借口”的法律原则不适用。行管令期间,卫生总监三不五时发出不同的指令,因此若民众被发现没有遵循指令,执法单位理应先给劝阻或警告而非直接开出罚单。若该人士不遵行警告,才应被开以罚单或被控告阻碍公务员执行职务。
第三、在《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42号法令)下,只有卫生局官员有权发出罚单,警察没权开罚单。倪可汉曾于2021年3月20日在爱大华警局前召开新闻发布会,指警方根据1988年《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法令》(第342号法令)非法发出罚单,并希望制止国盟政府的违法行为。
黄天荣说,基于这三大法律论点,当天主控官向法庭申请展延该案件,以向州卫生局获取新一步的指示。
他说,昨天主控官向他表示已获得州卫生局发出的信函,列出存有技术性问题的《342法令》相关案件,皆可被列为“无进一步行动”案件,因此主控官向推事庭申请将这两个控状撤回并宣判两名被告“释放不等于无罪”,但他基于以同样信函为由,向推事申请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而主控官最终也表示不反对,因此推事宣判两名被告无罪释放。
他对推事庭和州卫生局的决定表示欢迎,并重申倪可汉和他的立场,即所有人在行管令期间都必须遵守卫生部规定的所有行动管制令政策,但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各方都必须遵守并尊重法律。
他说,行管令期间,国盟政府作出违法行为,甚至滥用紧急法令及卫生总监指令发出不合法的罚单,如今获得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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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1日讯)高庭今日驳回控方提出的上诉,维持地庭裁对面对一项欺骗罪及25项洗黑钱罪的保险顾问培训员获无罪释放的裁决。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尔在宣读裁决时,驳回了控方试图推翻地庭在2023年3月10日作出的裁决,即现年51岁的被告祖丽雅蒂获无罪释放的裁决。
控方无法证明欺骗行为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被告祖丽雅蒂的辩护称,案中的184万9719令吉75仙并非用作支付控方第5名证人所称的保险保单,而是根据的财务顾问(第1名证人)的指示,用于归还其丈夫(第6名证人)在黄金交易中所垫付的资金。这一辩护说法足以在控方证据中造成合理疑点。
“控方无法证明被告对第5名证人进行欺骗行为,因此,未能成立原本作为洗钱前置罪的欺诈罪。”
法官指出,既然“前置罪”无法成立,自然也无法证明相关款项是来自非法活动,控方也无法证明被告涉及任何非法所得。
“庭上认为,原审法官在审结时释放被告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无需加以推翻。因此,控方的上诉被驳回,原判维持。”
根据控状,祖丽雅蒂被控于2018年5月21日,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一处场所,欺骗一名男子购买6份不存在的保险保单,从而骗取184万9719令吉75仙。控状援引刑事法典第420(欺骗)条文提出,一旦罪成,可判处至少一年、最多10年监禁,及鞭笞和罚款。
至于洗黑钱指控,祖丽雅蒂作为Millionaire Synergy私人有限公司的前董事,被控收取相同金额的资金,涉嫌为非法活动所得。
她也被控在2018年5月21日至7月6日期间,通过4张支票将金额介于2万至9万令吉的款项支付给自己及他人,并将1万至43万5080令吉不等的资金转账至自己、一家公司及另外17人名下。
所有洗黑钱指控皆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提出,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并罚款不少于非法收益5倍金额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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