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兒時年代,是看電視節目、錄影帶、報章雜誌而認識了明星或歌星,他們演戲或唱歌都是實力相當,形象良好,很少傳出不良新聞,不確定是否是因為還沒出現狗仔隊或還不流行社交媒體,反正那時那麼猖獗,那時候負面新聞,該是感情糾紛、自殺之類的新聞。
但一旦站在公眾面前,永遠是展示最好的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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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上世紀90年代,人們開始用“偶像”來稱呼新一批的明星或歌星,例如郭富城、林志穎、小虎隊和四大天王等,他們不只能演、能唱,還能跳,也能看,粉絲也很瘋狂,但永遠也是以最正面的姿態面對群眾。
再後來,“偶像”這個名詞逐漸被“藝人”取代,藝人的範疇甚廣,根據維基百科,藝人也就是演藝表演工作者,用本身的技藝娛樂他人賺取報酬,除了演員、歌手、模特兒、主持人、舞者、配音員等,幕後的監製、導演、編劇、音樂創作人、製作人、街頭藝人及網紅也是藝人。
藝人有他們的粉絲或追隨者,舉手投足都會影響喜歡他們的人,尤其是網紅,為了流量,對形象似乎沒有顧慮,裸露和爆粗也不算什麼。還因此開拓了市場,深受廣告商、電影、電視節目邀請,和其他藝人一樣上節目,乃至於生長在這個時代的青少年,在喜歡遊覽優管、網絡和社媒的前提下,都無法分辨爆粗等作風是不是真的有問題。
記得不久前,在一場辯論會上女辯手在爆粗後經不起指責而理直氣壯嗎?
如今臺灣所爆發的“#MeToo風波”,將不少的臺灣藝人也牽扯在內,雖然早已知道娛樂圈本來就是一個大染缸,藝人的形象都是經過包裝和掩飾,但這種涉及大量受害者、甚至刑事成分如性侵和與未成年少男發生關係的事情,看了實在令人感到很不安。
有些藝人不只是沒有立刻道歉,而且還做出報復性的舉動,讓人感到不安。
不安並不是因為對這些藝人失望,而是他們已教壞年輕人和給社會傳播了不良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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