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举动在平日一目了然,但到了选举,贿赂选民的定义就变得模糊,看新闻,有时还真的猜不透这些举动到底算不算贿赂。
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10条文列出了“贿选”的范围,举其中(a)项为例:任何人在选举之前、之间或之后,在直接或间接下,亲自或通过他人,给予、借出、同意给予或借出、献议、承诺、答应获取或努力获取任何钱财或有价值回报(balasan bernilai),给任何选民、代表选民的人士或任何他人,以促使任何选民投票或不投票,即犯下贿选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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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拗口定义,执政党在竞选期间公布的计划项目或拨款,算不算“有价值回报”?如果候选人说“一旦我中选,我将会发展xxx”作为竞选宣言,又算不算“有价值回报”?是拨款、金钱就算,发展计划不算?还是纯粹给、不要求回报就不算,明确或隐晦索取支持就算?
如果是这样,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言论是否涉及贿选,似乎不难定夺。阿末扎希宣布拨款登州青年理事会25万令吉、登州摩托车队20万令吉、登州发展机构青年协会10万令吉。根据视频,他的原话是:“…刚才青年听到已经给了3万令吉拨款,我加7万,成为10万令吉。至于登州青年理事会,我批准25万令吉;全登州的摩托车队,我给20万令吉的拨款。这还只是我而已,之后首相上台,他还会再加。只要8月12日那天,青年们追随登州的‘蓝潮’和‘红潮’可以吗?”
这句话中,提到的是金钱,不是发展项目;同时公开要求支持,并非不求回报。即使阿末扎希说,他是在提名前(仅前一天)宣布,而作为部长有权提供援助(虽然法令只提到“选举前”,似乎没有明确时间线),但他明确要求选票回报,是不争的事实。纵使以“技术性”理由来摆脱指控,但此言论可见其思维,根本没把“我拨款给你、你投票给我”当一回事。
反贪会主席丹斯里阿占峇基对此回应,这笔拨款宣布不涉及贿选,因为联邦政府有权力发出它们认为应当给予人民的措施,同时指出,若这笔拨款已经获得政府批准,就不存在贿选元素。
他的意思是否是:不管选民在即将来临的投票日投给谁,钱政府已经批准了,所以不涉及贿选?
但也同样是阿占峇基,日前才说不同意候选人或政党为选民准备免费巴士载他们回乡投票的做法。按照同样逻辑,巴士也已经载了选民回乡了,选民才去投票,也一样可以投给另一方,所以那又何妨?单是贿选的定义,即使经过这多年以来,似乎并没有明朗化,所以有望杜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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