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舉動在平日一目瞭然,但到了選舉,賄賂選民的定義就變得模糊,看新聞,有時還真的猜不透這些舉動到底算不算賄賂。
1954年選舉罪行法令第10條文列出了“賄選”的範圍,舉其中(a)項為例:任何人在選舉之前、之間或之後,在直接或間接下,親自或通過他人,給予、借出、同意給予或借出、獻議、承諾、答應獲取或努力獲取任何錢財或有價值回報(balasan bernilai),給任何選民、代表選民的人士或任何他人,以促使任何選民投票或不投票,即犯下賄選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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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個拗口定義,執政黨在競選期間公佈的計劃項目或撥款,算不算“有價值回報”?如果候選人說“一旦我中選,我將會發展xxx”作為競選宣言,又算不算“有價值回報”?是撥款、金錢就算,發展計劃不算?還是純粹給、不要求回報就不算,明確或隱晦索取支持就算?
如果是這樣,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言論是否涉及賄選,似乎不難定奪。阿末扎希宣佈撥款登州青年理事會25萬令吉、登州摩托車隊20萬令吉、登州發展機構青年協會10萬令吉。根據視頻,他的原話是:“…剛才青年聽到已經給了3萬令吉撥款,我加7萬,成為10萬令吉。至於登州青年理事會,我批准25萬令吉;全登州的摩托車隊,我給20萬令吉的撥款。這還只是我而已,之後首相上臺,他還會再加。只要8月12日那天,青年們追隨登州的‘藍潮’和‘紅潮’可以嗎?”
這句話中,提到的是金錢,不是發展項目;同時公開要求支持,並非不求回報。即使阿末扎希說,他是在提名前(僅前一天)宣佈,而作為部長有權提供援助(雖然法令只提到“選舉前”,似乎沒有明確時間線),但他明確要求選票回報,是不爭的事實。縱使以“技術性”理由來擺脫指控,但此言論可見其思維,根本沒把“我撥款給你、你投票給我”當一回事。
反貪會主席丹斯里阿佔峇基對此回應,這筆撥款宣佈不涉及賄選,因為聯邦政府有權力發出它們認為應當給予人民的措施,同時指出,若這筆撥款已經獲得政府批准,就不存在賄選元素。
他的意思是否是:不管選民在即將來臨的投票日投給誰,錢政府已經批准了,所以不涉及賄選?
但也同樣是阿佔峇基,日前才說不同意候選人或政黨為選民準備免費巴士載他們回鄉投票的做法。按照同樣邏輯,巴士也已經載了選民回鄉了,選民才去投票,也一樣可以投給另一方,所以那又何妨?單是賄選的定義,即使經過這多年以來,似乎並沒有明朗化,所以有望杜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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