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怡保14日讯)一家公司被控非法使用柴油经营生意,结果公司和董事在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罪名下面控,被告不认罪,获法官批准在免保释金下保外候审,案件定于9月22日过堂。
有关公司和董事陆美珍(译名,54岁),于今日在怡保地庭被控。该公司和个人被控于1月13日早上10时55分,在该位于华都牙也钨工业区的公司,抵触了1974年统制供应条例第18(1)条文,即在没有获得官员所发出的执照下,使用1万9546公升的柴油统制品经营该公司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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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因此抵触1974年统制供应条例第21条文,并可在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2)条文下面对刑罚,一旦罪成,公司可被罚款不超过200万令吉,若是第二次或重犯,则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
在个人方面,身为董事的陆美珍因此抵触1974年统制供应条例第21条文,并可1974年统制供应法令第22(4)条文下同读和可在该法令下面对刑罚。
一旦罪成,个人可被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若是第二次或重犯,则罚款不超过3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被告陆美珍在听闻两项控状后皆表示不认罪,而法官艾努询问辩护律师英然,被告在代表公司出庭时,是否获得其他董事的授权书、通过会议和其他信件证明,过后英然要求法官给予时间准备该信函。
而副检察司海嘉阿斯拉要求法官订下个人3万令吉的保释金,而公司则不必,毕竟董事是会有变动的,而且有关事件是在“填补漏洞行动”(OPS TIRIS)展开期间发生,并涉及政府津贴,而且罚款高达100万令吉。
英然表示,此案非涉及个人罪刑,并认为保外无需保释金。法官过后让被告可在免保释金下保外候审,并择定此案在9月22日过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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