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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14pm 05/10/2023

内陆税收局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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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

未呈报公司收入控2罪 董事认罪 判罚1万

公司和董事罚款
阿末罗基里(右二)与官员及公司同事在法庭外讨论案情。(马钦中摄)

(实兆远5日讯)面对2项未向提呈公司年度收入报告控状,一名今天被控上法庭时承认两项控罪,分别被判罚款1万令吉或监禁3个月取代和罚款1万5000令吉或监禁4个月取代。

同时他担任董事的两家公司也被被判需依据内陆税收法令条例,根据内陆税收局计算的两年需缴交的所得税额,而缴交3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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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项控状,现年53岁、身为一家公司负责董事的阿末罗基里,因无法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的最后期限,向内陆税收局总监提呈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C表格,因而抵触1967年税收法令112(1)条文,同时可在相同条文下被判刑。

第二项控状则指他没有在2021年7月31日和2022年7月31日的最后期限内,在没有合理的原因下没向内陆税收局总监提呈同一公司的2020年和2021年财务报告,因此抵触1967年税收法令112(1A)条文,并可在相同条文下被判。

根据控状内容,根据内陆税收局的计算,其所属公司于2020年须缴付所得税的收入为31万6173令吉,所得税额为5万3749令吉41仙。公司于2021年必须缴付所得税的收入则是5万1231令吉,所得税额为8709令吉27仙。

被告今天在斯里曼绒推事庭聆听通译员宣读其控状后表示明白且向推事卡薇达认罪,推事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根据主控官阿末沙尤迪提供的资料,被告所属公司于2020年必须缴付的公司所得税额,在推事今天作出须缴付3倍的宣判后,总额已增加至16万1248令吉23仙。2021年必须缴付的所得税额被判罚款3倍后也增加至2万6127令吉81仙,总额为18万7376令吉零4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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