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兆遠5日訊)面對2項未向內陸稅收局提呈公司年度收入報告控狀,一名公司董事今天被控上法庭時承認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罰款1萬令吉或監禁3個月取代和罰款1萬5000令吉或監禁4個月取代。
同時他擔任董事的兩家公司也被被判需依據內陸稅收法令條例,根據內陸稅收局計算的兩年需繳交的所得稅額,而繳交3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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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一項控狀,現年53歲、身為一家公司負責董事的阿末羅基裡,因無法於2019年7月31日之前的最後期限,向內陸稅收局總監提呈公司2018年財務報告C表格,因而牴觸1967年稅收法令112(1)條文,同時可在相同條文下被判刑。
第二項控狀則指他沒有在2021年7月31日和2022年7月31日的最後期限內,在沒有合理的原因下沒向內陸稅收局總監提呈同一公司的2020年和2021年財務報告,因此牴觸1967年稅收法令112(1A)條文,並可在相同條文下被判。
根據控狀內容,根據內陸稅收局的計算,其所屬公司於2020年須繳付所得稅的收入為31萬6173令吉,所得稅額為5萬3749令吉41仙。公司於2021年必須繳付所得稅的收入則是5萬1231令吉,所得稅額為8709令吉27仙。
被告今天在斯里曼絨推事庭聆聽通譯員宣讀其控狀後表示明白且向推事卡薇達認罪,推事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另外,根據主控官阿末沙尤迪提供的資料,被告所屬公司於2020年必須繳付的公司所得稅額,在推事今天作出須繳付3倍的宣判後,總額已增加至16萬1248令吉23仙。2021年必須繳付的所得稅額被判罰款3倍後也增加至2萬6127令吉81仙,總額為18萬7376令吉零4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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