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8日訊)6名被驅逐的拱橋農民強調,他們一直都準備為農耕地繳付地稅或土地租賃費,他們當中許多人已做出地契、土地租賃或臨時地契的申請,但一般上這些申請都沒有獲得土地局答覆。
他們披露,霹靂州發展機構曾於2012年向他們獻議可租借現有土地,他們幾乎所有人都已經接受和簽署同意表格,但該機構之後沒有繼續有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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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求霹靂州務大臣和州政府領袖們停止對小型菜農使用‘非法’字眼,因為這沒有真正反映農民的歷史和情況,同時也營造我們是可以被粗暴對待的罪犯的印象。”
社會主義黨主席再也古瑪代表農民發文告,回應霹靂州務大臣辦事處前日發表文告指強制驅逐農民的指控是不正確的言論。
針對霹靂州務大臣辦事處指霹靂州發展機構在曾吉京丁提供替代土地,並於2021年5月帶農民到現場考察,這6名屬於拱橋A區的農民指出,當時被帶去考察的是屬於拱橋C區的農民。
“有關地點是在沒有涉及我們或獲得我們的意見下被遴選和鑑定。當C區的農民前往該處時,他們發現有關地段山巒起伏,也沒有足夠的水源種菜,而且山腳有幾個魚塘,我們擔心肥料和農藥會對其造成汙染。”
他們表示,上述事項已經告知霹靂州發展機構和土地局,農民也要求雙方針對這些問題進一步討論,但至今仍未獲得這兩個機構安排;至今,沒有任何一名拱橋農民接受曾吉京丁替代土地的獻議。
農民表示,霹靂州務大臣指土地清空行動是依據法律行事,他們對此不表贊同。
“用來對付我們的國家土地法典第425條文,只能用以對付沒獲得批准下使用政府地的侵入。我們70年前已經在這塊土地耕種,也獲得殖民管理方和大馬政府的批准(一直到兩個星期前為止),因為政府知道我們在為人民提供合理價格的糧食上扮演重要角色,所以我們得到‘默許’(implied consent),是在管理方知情和允許下作業。拱橋的農民還曾經得到農業局的肥料援助。”
他們指出,霹靂州發展機構2012年向他們獻議可租借現有土地的舉措,也證明對方知道他們在有關土地上作業,並且當時希望此情況維持,所以對他們援引國家土地法典第425條文,在法律上而言是錯誤的。
“今年10月13日對我們發出的通知函,要求在一星期內清空土地。這麼短的時間是否合理?過去一星期,我們向霹靂州發展機構、土地局和霹靂州務大臣發出要求商討和延期的上訴信,沒有獲得理會。”
他們表示,國家土地法典列明違反第425條文者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和監禁不超過1年,但有關條文沒有賦予土地局侵入菜園、推撞和致傷他人、毀掉所有農作物的權限,如此做法並非尊重法律和人民的管理方所為。
農民指出,土地局和霹靂州政府的政策,導致大部分菜農仍未擁有任何(土地)文件,這並非農民的失敗或頑固造成的。
他們認為,霹靂州政府在過去20年沿用有欠精明的土地政策;除了他們6人,打捫區還有200名菜農面對驅逐問題,因為他們耕作的土地已被轉讓給發展商或政企。
“我們非常希望大臣可讓尚在生產糧食的土地維持現狀,作為永久食品生產區。”
他們指出,為了達到此目標,大臣應該通過繳付賠償金給發展商的方式拿回這些土地,或許可以獲得打捫區國會議員的財務援助。
“這些土地應以10年租借期,並設下只能生產糧食的條件,租借給正於上面耕作的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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