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9日訊)犯下合夥持械搶劫、盜竊和傷人罪行的“Geng Jiva”犯罪集團的兩名嫌犯今日在怡保地庭面控,其中一人被控10項罪行,被告不認罪,法庭允准被告以每條控狀5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保釋金總額高達5萬令吉。
被控10項罪行的35歲印裔嫌犯古納昔嘉南今日和另一名同謀一起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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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同謀是34歲的印裔卡里斯瓦蘭,他因與古納昔嘉南合夥搶劫的一項罪行而被控,他今日在庭上也不認罪,法庭允准他以5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兩人的案件定於明年1月9日過堂。
多地持械搶劫致傷一女
根據控狀,古納昔嘉南於6月10日至10月20日期間,在怡保多個地區,持械搶劫以及致傷一名女子。
每控狀5000保外 1月9過堂
副檢察司莫哈末納茲林向法庭要求將2名被告的保釋金各定於每條控狀1萬令吉和一名擔保人。
2名被告的代表律師達央諾依米莉亞向法官艾努莎琳求情降低兩人的保釋金額。她指,單身的古納昔嘉南是一名電工,每月薪金約1000令吉,而卡里斯瓦蘭則育有2名孩子,是一名洗車工人,月薪約1500令吉。
法官最終準2名被告各以每條控狀5000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釋候審,案件定於1月9日過堂。
根據控狀,古納昔嘉南於6月10日至10月20日期間,在怡保多個地區,持械搶劫以及致傷一名女子。
古納昔嘉南被控10項罪行 | |
控狀一 | 於10月18日約早上10時30分在信託局花園,持有一把刀,因而觸犯1958年腐蝕物、爆炸物及危險武器法令第6(1)條文(在公共場所持武器),一旦被定罪可被判監禁不少於5年,不超過10年和鞭笞。 |
控狀二 | 於6月10日早上9時至下午5時30分之間,在怡保南區破門行竊,盜走一枚手錶、一部手機、總額3060令吉現金和一個鳥籠,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457條文,並可在34條文下同讀,一旦被定罪可被判監禁5年至14年和罰款。 |
控狀三 | 於8月29日約晚上11時30分,在金嘉慶花園,持刀結夥搶劫手機,因而觸犯刑事法典395條文,並可在在第397條文下同讀,一旦被定罪可被判監禁至20年和鞭笞。 |
控狀四 | 於10月10日約清晨5時,在利安花園一家油站,搶劫一名女子的手機和700令吉現金,並且刻意致傷該名女子,因而觸犯刑事法典394條文,一旦被定罪可被判監禁至20年和罰款或鞭笞。 |
控狀五 | 於6月24日約清晨6時,在怡保南區,搶劫2枚金戒指和一部手機,因而觸犯刑事法典392條文,一旦被定罪可被判監禁至14年、罰款或鞭笞。 |
控狀六 | 於6月18日約下午1時10分,在兵如港路持剪刀搶劫了一條金鍊,因而觸犯刑事法典392條文,並可在397條文下同讀,一旦被定罪可被監禁至14年、罰款或鞭笞。 |
控狀七 | 於10月20日約凌晨4時20分,在金寶園搶劫了一枚金手環、一條金頸鍊、3枚金吊墜和500令吉現金,因而觸犯刑事法典392/397條文,一旦被定罪可被監禁至20年和罰款或鞭笞。 |
控狀八 | 於10月13日約凌晨3時,在怡保花園東區和一名仍在逃逸中的共犯結夥搶劫了一部手機和1000令吉現金,因而觸犯了刑事法典395條文,並可在34條文下同讀,一旦被定罪可被監禁至20年和罰款或鞭笞。 |
控狀九 | 於8月12日約晚上11時45分,在九洞路帶著一把巴冷刀搶劫了700令吉現金、一枚手錶和一對金耳環,因而觸犯刑事法典392條文並可在397條文下同讀,一旦被定罪可被監禁至14年和罰款或鞭笞。 |
控狀十 | 與另一名被告即卡里斯瓦蘭,於10月18日約上午10時30分,在信託局花園使用利器結夥搶劫了3部手機、2條金鍊和吊墜、一對耳環、一枚手錶和1000令吉現金,因而觸犯刑事法典395/397,並可在34條文下同讀,一旦被定罪可被監禁至20年和罰款或鞭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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