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29日訊)在搶劫金商140萬令吉案件中,3名印裔嫌犯今日押往地庭面控結夥持械搶劫,他們皆否認有罪,法官允准每人2萬令吉及2名擔保者保釋,並擇定此案於12月29日進行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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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分別為古納斯蘭(52歲)、安德理(29歲)及阿南丹(35歲),皆來自雪州巴生,控狀指他們於本月6日早上約9時40分在河邊街停車位持長巴冷刀搶劫2名金商,搶走價值140萬令吉金飾。
被告已經觸犯刑事法典第395(結夥搶劫)及第397條文(結夥持械搶劫);根據第39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20年監禁及鞭笞,397條文則施行鞭笞。
副檢察司菲道斯表示,基於3名被告搶劫的金額龐大,因此要求此案的保釋金提高到每人3萬令吉及2名擔保人,當中一名擔保人必須是被告親屬。因3名被告都來自雪州巴生,所以必須到離住家最近的警局報到,以便能在下一個出庭日準時出庭。
被告辯護律師圖拉茜向法官求情時說,第一被告古納斯蘭為羅裡駕駛員,每個月收入只有1500令吉,與身為家庭主婦的妻子育有2名尚在求學的孩子,被告患有心臟病最近才完成心臟繞道手術,而且也患有糖尿病。
她續說,第二被告安德理是某電訊公司呼叫中心代理,每個月收入2000令吉,與妻子育有一名孩子。第三年被告阿南丹為羅裡駕駛員,每個月收入2000令吉,與身為家庭主婦的妻子育有4名尚在求學的孩子,並患有糖尿病。
她希望法官批准合理的保釋金額,畢竟副檢察司已經要求被告每個月到離住家最近的警局報到。
法官羅海達遂批准每名被告2萬令吉及2名擔保人下獲得保釋,且必須每個月到離住家最近的警局報到。
兩被告被驗出濫用毒品
另外,第一及第三被告於本月7日進行尿檢時呈陽性被驗出濫用毒品,第一被告吸食冰毒及第三被告吸食雙氫可待因(DHC),因而觸犯1952年危險法令第15(1)(a)(濫用毒品)條文,一旦罪成,可判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
涉案被告皆承認有罪,基於兩人沒有犯罪前科,法官遂判處每人罰款2500令吉或6個月監禁代替,同時須守行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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