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30日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青年殺死叔叔,高庭宣判青年無罪釋放,惟須送往烏魯近打幸福醫院接受治療。
被告阿末達米茲(33歲)被控於2020年11月10日早上8時至下午4時之間,在宜力的哥魯乃甘榜伯浪致死阿末哈林(64歲),牴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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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今日在太平高庭下判,法官羅維娜指出,案情顯示被告在2019年患上精神分裂症,必須依靠藥物治療,而他在犯案前沒有得到良好的治療,因此在幹案時是神智不清的。
她表示,被告在幹案時沒有動機,他用來砸打死者頭部的磚塊留在屍體一側,屋內的血腳印痕跡也沒有被擦拭或清除,而且被告戴的手錶也被扔在屋內。
她說,精神科醫生的證詞也支持被告姐姐的證詞,即被告在事發前幾天表現出精神不穩定的狀態,這表明他的心理健康有問題。
她指出,基於上述原因,法庭判被告無罪釋放,但須送往烏魯近打幸福醫院接受治療。
被告的辯護律師為蘭極星,副檢察司是蔡美玲(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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