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3日訊) 涉嫌怡保20宗提款機搶劫案的男子,今早被帶上怡保地庭面對20項控狀,被告不認罪;法官允准被告以每條控狀3000令吉和一名擔保人保釋,保釋金總額達6萬令吉。
被控20項罪名的39歲被告莫哈末蘇菲安今早被庭警帶往怡保第一、第二地庭及第四地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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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莫哈末蘇菲安於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期間,在怡保多個地區的銀行及藥劑行,持刀搶劫高達5萬3850令吉的現金和金器;牴觸犯刑事法典第392/397條文(搶劫及企圖致死或重傷),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高達14年和罰款或鞭笞。
莫哈末蘇菲安亦被控於2023年2月,在崑崙喇叭某蛋糕店結夥搶劫了總值3000令吉的頸鍊和戒指項鍊,並於2023年6月,在怡保花園一銀行持刀搶劫700令吉現金及致傷了一名華裔男子的左手腕,牴觸刑事法典第394/395/397條文(搶劫致傷他人及結夥持械搶劫),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高達20年和罰款或鞭笞。
被告在法庭通譯員念出控狀後,點頭表示明白,並在地庭法官希爾米雅尤索夫及阿茲扎面前否認上述所有指控並要求審訊,被告代表律師為吉塔。
法官允許被告以每條控狀3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並諭令被告每月必須到最近的警局報到;案件定於4月22日過堂。
負責上述案件的主控官為庫拉圖艾尼副檢察司、莫哈末海奇爾副檢察司及莫哈末納茲林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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