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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23pm 14/03/2024

吉兰丹

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

聂依琳案

重颁16条文

吉兰丹

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

聂依琳案

重颁16条文

五大宗教理事会:促丹政府接受聂依琳案裁决 重颁16条文等同挑战宪法

(怡保14日讯)促请州政府接受聂依琳挑战吉兰丹伊刑法一案的联邦法院裁决,重新颁布此前被联邦法院推翻的《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的16项条文,等于挑战联邦宪法和法治。

“丹州重新颁布受质疑的条文将对民主构成严重威胁,并且会动摇国家的稳定。所有人都应该为国家的最大利益行事,坚守宪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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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州立法机构必须意识到,他们受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院裁定的约束。由于联邦法院裁定了该16项条文无效,因此重新颁布同样受质疑的条文也将被视为无效。吉兰丹州议会通过该动议,是在挑战联邦宪法、联邦法院和法治。”

该理事会今日发表文告表示,作为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总检察长应该警告丹州政府,他们违宪地重新颁布这16项条文已受到了质疑,也没有尊重和遵守联邦法院的裁决。

该理事会指出,吉兰丹州议会通过重新颁布了《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的16项条文的动议,这些条文在聂依琳挑战丹州伊刑法一案中,已于2月9日被联邦法院9司,以8比1的票数通过推翻,而唯一反对的法官认为“请愿人没有请愿资格”。

联邦法院裁定,丹州议会当初在通过该16项条文时,超越了联邦宪法第9附表的州立法权,这些规定包括第11、14、16、17、34、36、37(i)(b)、39、40、41、42、43、44、45、47和48条,因为在联邦宪法第1附表中已经有了关于同一事项的联邦法律,吉兰丹州的相关条文因此被视为无效。

文告表示,的裁决是基于早期的联邦法院判决,并列举1988年的“仄奥马案例”已厘清了“习俗性”方面和“全面生活体系”的区别。而根据联邦宪法第3(1)条显示,“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仅指“伊斯兰的‘习俗和仪式’,而不是“一般理解中覆盖人类各个领域的伊斯兰生活方式”。

文告也列举了过去的几项联邦法院案例,例如1988年马末达乌起诉大马政府案判词中:“必须考量的是法令的实质,而不是形式或外表。即使被质疑的法令可能宣称自己是与宗教有关的,但如果综合考虑后事实上并非如此,法院也必须作出声明。”;以及

1976年苏菲安起诉政府案判词中:“马来西亚的国会和州议会受限于联邦宪法,他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

文告也列举在英迪拉起诉霹雳宗教局长一案的2018年判决为例,指联邦法院一致通过了早期联邦法院在仄奥马案中的裁定,并声明:“明显的,就伊斯兰法的运作而言,伊斯兰法庭的管辖范围仅限于私人方面,而不涉及公共方面。最终,这是个人而非联邦法律的问题。”

文告指出,宪法的基本架构包括第5至13条的基本自由、宪法第9附表和《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契约等,即使是国会也不能通过法律废除宪法的基本架构,否则法院会宣布其无效。

“也就是说,宪法的世俗基本结构不能被宪法修正案废除或删除。因此,建立伊斯兰神权国家并不是宪法现实。”

“所有内阁部长、国会议员和法官都要宣誓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而不是宣誓任何宗教誓言。”

该理事会呼吁吉兰丹州政府尊重并接受聂依琳案的联邦法院裁决,废除《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的16项条文,同时不要再重新颁布。

“任何不接受联邦法院裁决的举动都意味着违反法治、联邦宪法、联邦法院的裁决以及联邦和州立法权之间在联邦列表I和州列表II中的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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