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4日讯)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促请吉兰丹州政府接受聂依琳挑战吉兰丹伊刑法一案的联邦法院裁决,重新颁布此前被联邦法院推翻的《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的16项条文,等于挑战联邦宪法和法治。
“丹州重新颁布受质疑的条文将对民主构成严重威胁,并且会动摇国家的稳定。所有人都应该为国家的最大利益行事,坚守宪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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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州立法机构必须意识到,他们受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院裁定的约束。由于联邦法院裁定了该16项条文无效,因此重新颁布同样受质疑的条文也将被视为无效。吉兰丹州议会通过该动议,是在挑战联邦宪法、联邦法院和法治。”
该理事会今日发表文告表示,作为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总检察长应该警告丹州政府,他们违宪地重新颁布这16项条文已受到了质疑,也没有尊重和遵守联邦法院的裁决。
该理事会指出,吉兰丹州议会通过重新颁布了《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的16项条文的动议,这些条文在聂依琳挑战丹州伊刑法一案中,已于2月9日被联邦法院9司,以8比1的票数通过推翻,而唯一反对的法官认为“请愿人没有请愿资格”。
联邦法院裁定,丹州议会当初在通过该16项条文时,超越了联邦宪法第9附表的州立法权,这些规定包括第11、14、16、17、34、36、37(i)(b)、39、40、41、42、43、44、45、47和48条,因为在联邦宪法第1附表中已经有了关于同一事项的联邦法律,吉兰丹州的相关条文因此被视为无效。
文告表示,聂依琳案的裁决是基于早期的联邦法院判决,并列举1988年的“仄奥马案例”已厘清了“习俗性”方面和“全面生活体系”的区别。而根据联邦宪法第3(1)条显示,“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仅指“伊斯兰的‘习俗和仪式’,而不是“一般理解中覆盖人类各个领域的伊斯兰生活方式”。
文告也列举了过去的几项联邦法院案例,例如1988年马末达乌起诉大马政府案判词中:“必须考量的是法令的实质,而不是形式或外表。即使被质疑的法令可能宣称自己是与宗教有关的,但如果综合考虑后事实上并非如此,法院也必须作出声明。”;以及
1976年苏菲安起诉政府案判词中:“马来西亚的国会和州议会受限于联邦宪法,他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
文告也列举在英迪拉起诉霹雳宗教局长一案的2018年判决为例,指联邦法院一致通过了早期联邦法院在仄奥马案中的裁定,并声明:“明显的,就伊斯兰法的运作而言,伊斯兰法庭的管辖范围仅限于私人方面,而不涉及公共方面。最终,这是个人而非联邦法律的问题。”
文告指出,宪法的基本架构包括第5至13条的基本自由、宪法第9附表和《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契约等,即使是国会也不能通过法律废除宪法的基本架构,否则法院会宣布其无效。
“也就是说,宪法的世俗基本结构不能被宪法修正案废除或删除。因此,建立伊斯兰神权国家并不是宪法现实。”
“所有内阁部长、国会议员和法官都要宣誓维护、保护和捍卫宪法,而不是宣誓任何宗教誓言。”
该理事会呼吁吉兰丹州政府尊重并接受聂依琳案的联邦法院裁决,废除《2019年丹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的16项条文,同时不要再重新颁布。
“任何不接受联邦法院裁决的举动都意味着违反法治、联邦宪法、联邦法院的裁决以及联邦和州立法权之间在联邦列表I和州列表II中的权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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