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4日訊)馬來西亞五大宗教諮詢理事會促請吉蘭丹州政府接受聶依琳挑戰吉蘭丹伊刑法一案的聯邦法院裁決,重新頒佈此前被聯邦法院推翻的《2019年丹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的16項條文,等於挑戰聯邦憲法和法治。
“丹州重新頒佈受質疑的條文將對民主構成嚴重威脅,並且會動搖國家的穩定。所有人都應該為國家的最大利益行事,堅守憲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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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州立法機構必須意識到,他們受到聯邦憲法和聯邦法院裁定的約束。由於聯邦法院裁定了該16項條文無效,因此重新頒佈同樣受質疑的條文也將被視為無效。吉蘭丹州議會通過該動議,是在挑戰聯邦憲法、聯邦法院和法治。”
該理事會今日發表文告表示,作為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守護者,總檢察長應該警告丹州政府,他們違憲地重新頒佈這16項條文已受到了質疑,也沒有尊重和遵守聯邦法院的裁決。
該理事會指出,吉蘭丹州議會通過重新頒佈了《2019年丹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的16項條文的動議,這些條文在聶依琳挑戰丹州伊刑法一案中,已於2月9日被聯邦法院9司,以8比1的票數通過推翻,而唯一反對的法官認為“請願人沒有請願資格”。
聯邦法院裁定,丹州議會當初在通過該16項條文時,超越了聯邦憲法第9附表的州立法權,這些規定包括第11、14、16、17、34、36、37(i)(b)、39、40、41、42、43、44、45、47和48條,因為在聯邦憲法第1附表中已經有了關於同一事項的聯邦法律,吉蘭丹州的相關條文因此被視為無效。
文告表示,聶依琳案的裁決是基於早期的聯邦法院判決,並列舉1988年的“仄奧馬案例”已釐清了“習俗性”方面和“全面生活體系”的區別。而根據聯邦憲法第3(1)條顯示,“伊斯蘭是聯邦的宗教”僅指“伊斯蘭的‘習俗和儀式’,而不是“一般理解中覆蓋人類各個領域的伊斯蘭生活方式”。
文告也列舉了過去的幾項聯邦法院案例,例如1988年馬末達烏起訴大馬政府案判詞中:“必須考量的是法令的實質,而不是形式或外表。即使被質疑的法令可能宣稱自己是與宗教有關的,但如果綜合考慮後事實上並非如此,法院也必須作出聲明。”;以及
1976年蘇菲安起訴政府案判詞中:“馬來西亞的國會和州議會受限於聯邦憲法,他們不能隨心所欲地制定法律。”
文告也列舉在英迪拉起訴霹靂宗教局長一案的2018年判決為例,指聯邦法院一致通過了早期聯邦法院在仄奧馬案中的裁定,並聲明:“明顯的,就伊斯蘭法的運作而言,伊斯蘭法庭的管轄範圍僅限於私人方面,而不涉及公共方面。最終,這是個人而非聯邦法律的問題。”
文告指出,憲法的基本架構包括第5至13條的基本自由、憲法第9附表和《1963年馬來西亞協議》契約等,即使是國會也不能通過法律廢除憲法的基本架構,否則法院會宣佈其無效。
“也就是說,憲法的世俗基本結構不能被憲法修正案廢除或刪除。因此,建立伊斯蘭神權國家並不是憲法現實。”
“所有內閣部長、國會議員和法官都要宣誓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而不是宣誓任何宗教誓言。”
該理事會呼籲吉蘭丹州政府尊重並接受聶依琳案的聯邦法院裁決,廢除《2019年丹州伊斯蘭刑事法令》的16項條文,同時不要再重新頒佈。
“任何不接受聯邦法院裁決的舉動都意味著違反法治、聯邦憲法、聯邦法院的裁決以及聯邦和州立法權之間在聯邦列表I和州列表II中的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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