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豐15日訊)8名在敦善巴丹花園滋事打傷人的8名印裔男子今日被押往和豐推事庭提控,其中3人當場認罪,各被判罰款2000令吉或以5個月監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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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為古納士嘉蘭(21歲)、羅根(22歲)、林吉士瓦蘭(23歲)、伊尼斯勞(26歲)、迪納卡蘭(23歲)、納嘉拉夫(23歲)、納利斯(24歲)及阿卡斯古瑪(24歲),皆來自和豐,從事拖車及洗車行業等。
控狀指上述8人於3月11日晚上約9時30分到11時15分之間,在敦善巴丹花園某神廟旁出席集會時致傷一名28歲印裔男子,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149條文(破壞公物),並可在刑事法典第323條文(蓄意傷人)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1年或罰款最高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根據案件,警方於3月11日晚上約11時25分接到有人受傷的投報,巡邏車趕到位於敦善巴丹花園的事故現場時,發現有一名男子受傷躺在路邊,巡警立刻將傷者載往醫院急救。當時肇事者已作鳥獸散。
警方調查發現,傷者原先要尋找哥哥,孰料一群騎摩托車的男子前來滋事並將其打傷。傷者頭部縫3針、右手指縫2針及背部3針。傷者過後認出8名肇事者。
通譯員宣讀控狀後,3名被告即林吉士瓦蘭、迪納卡蘭及阿卡斯古瑪當場認罪,推事努魯阿菲花判處每人罰款2000令吉,或監禁5個月取代。
另5名被告否認有罪,推事決定每人需繳付2500令吉保釋金及各一名擔保人。案件定於4月15日進行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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