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0日訊)太平一名商人因偷電而賄賂國能職員,今早在法庭面對2項控狀時認罪,共被罰款2萬令吉。
法官拿督依布拉欣判被告每項控狀罰款1萬令吉,若無法繳還罰款,每項控狀以1個月監禁代替。同時,在2009年反貪汙委員會法令第40(1)a條文下,8000令吉賄金也遭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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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首項控狀,被告山德拉西嘉(39歲)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傍晚6時10分在太平一家酒店的停車場給予一名國能職員3000令吉賄金,作為對方沒有針對他在商店偷電而根據1990年電供法令(447發令)第37(3)a條文進行取締行動的回報。
因此,被告觸犯刑事法典第214條文,並可在同一條文下受到懲罰。一旦被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第2項控狀,指被告於2021年4月8日下午5時50分在太平一間咖啡廳,以3500令吉賄賂一名國能職員,同樣作為對方沒有針對他在商店偷電而根據1990年電供法令(447發令)第37(3)a條文進行取締行動的回報。
這宗案件的主控官是瑪茲雅和莫哈末帕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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