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4日訊)一名建築承包商因沒有遵守消費人仲裁庭的裁決,沒有償還起訴人5萬令吉賠償金,今日在怡保地庭遭罰款9000令吉。
怡保地庭法官法達娜是基於控方能夠證明這宗案件超越合理懷疑,因此作出上述裁決。被告若無法繳付9000令吉,以監禁4個月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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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哈末慕希佔(44歲)是建築物承包商,他早前為在怡保工作的起訴人重建位於加影的屋子,被告卻無法完成有關建築物工程,只進行了一半,起訴人不滿而向消費人仲裁庭提出控訴。較後,消費人仲裁庭於2022年8月24日判承包商需償還起訴人5萬令吉賠償金。
哈末慕希佔沒有遵守消費人仲裁庭的裁決,觸犯1999年消費人保護法令第117(1)條文,並於去年3月14日在怡保地庭遭提控。在有關條文下,一旦定罪,可遭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當時,被告否認有罪。
這宗案件的的主控官是莫哈末裡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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