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7日訊)一名派送員涉嫌擁有及販運大麻,今天在怡保推事庭被控3項罪名,最高刑法可被判處死刑。
這名29歲的派送員莫哈末費茲,是於今早被帶上怡保推事庭,連同其餘2名與他一起擁毒的男子一起被提控,而莫哈末費茲因其中一項罪名(販運毒品)牴觸了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所以不被允許保釋外出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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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推事為法拉娜比哈,主控官為努魯希達雅,辯護律師為馬迪爾及法漢。
根據莫哈末費茲的控狀,他涉嫌於5月17日晚上約11時20分,在怡保甘榜雙溪羅甘的一所住家,販運1120克大麻,牴觸了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一旦罪成可根據同一法令第39B(2)條文判處死刑,若未被判處死刑,可被判終身監禁並不少於12下的鞭笞。
被告聆聽了控狀後,僅點頭表示瞭解,法庭並沒有紀錄其認罪與否。不過推事法拉娜比哈不批准被告保釋外出,並定於7月26日為案件過堂程序,以等候化學檢驗報告。
案件7月26過堂
而莫哈末費茲的另一項控狀,則指他涉嫌於上述日期晚上約10時50分,在同一個地點附近的小屋內擁有18.25克的大麻,牴觸了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6條文提出,一旦罪成,可根據同一法令6條文判處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最高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被告對不認罪,因其同樣牴觸同法令39B(1)(a)條文,推事同樣裁定不允許保釋,案件同樣定於7月26日過堂。
此外,莫哈末費茲也與莫哈末拉茲夫(57歲)、阿里夫海卡爾賽裡(25歲)、艾曼薩菲丁(30歲)、納茲魯阿茲茲(25歲)以及阿當哈茲(19歲)共同被控在同一地點、時間和日期持有重達18.60克的大麻。
他們牴觸了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6條文,一旦被定罪,可在同一法令並結合刑事法典34條文,判處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或最高五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所有被告都表示不認罪,法庭允許除莫哈末費茲外的所有人,每人以2000令吉的保釋金及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並命令他們每月需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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