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2日訊)一名陸路交通局的助理執法人員因為向商家收取3300令吉的賄賂金,今天在怡保反貪汙委員會法庭上遭提控。
不過,面對5項控狀的被告否認有罪。法官拿督依布拉欣奧斯曼最終擇定被告可以8000令吉保釋外出,並需要交出他的護照直至案件結束。同時,被告也需每月到附近的反貪汙委員會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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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擇定這宗案件於8月16日過堂。
被告賽布拉佔依(46歲)被控於2017年10月、2017年12月27日、2018年1月27日、2018年3月1日及2018年3月29日,作為一名公務員,也即是任職於檳城陸路交通局的助理執法人員,在瞭解一家公司與他的日常工作的關係,針對涉及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下的執法,在江沙的馬銀行分行向有關公司的董事,通過妻子的戶頭,分別收取1500令吉、600令吉、600令吉、300令吉、300令吉的賄賂金。
被告因此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在這項條文下,被告可以被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被告的代表律師莫哈末菲道斯今日在法庭上指出,被告在陸路交通局工作超過15年,至目前為止還是陸路交通局的職員,不過今後因為這宗案件可能會失去工作。
他說,被告和妻子擁有3名孩子,除了21歲的長子,19歲和15歲的女兒仍在求學 。
這宗案件的副檢察司是阿菲卡莉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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