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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59pm 02/07/2024

贩毒

拥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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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被控擁毒販毒 夫表罪成立 妻獲釋

分別被控擁毒販毒 夫表罪成立 妻獲釋
柏蘭拉(左一)獲得當庭釋放後,陪同丈夫莫興德星(中)離開法庭。

(怡保2日訊)一對夫婦於2019年被控販運逾500克毒品而被控販毒,怡保高庭今早宣判丈夫表面罪名成立,需出庭自辯;而妻子因控方無法證明其參與販毒,獲當庭釋放。

兩名被告分別為第一被告莫興德星(45歲)及第二被告柏蘭拉(54歲);前者共面對3項擁毒罪及2項販毒罪,後者則面對一項販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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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莫興德星及柏蘭拉被指於2019年11月22日傍晚6時25分,在珠寶新天地一間住家的停車場,販運524.1克危險毒品(38.7克海洛因以及485.5克乙酰嗎啡),因而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

莫興德星同時也面對一項販毒及3項擁有毒藥罪,他在相同日期、時間和地點,販運1322.9克危險毒品(243.4克海洛因及1079.5克乙酰嗎啡),因而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條文下被判刑。

另一方面,莫興德星在相同日期、時間和地點,擁有60.55公斤含有咖啡因的粉末材料、93毫升含有咖啡因的液體、10.74公斤含有氯奎(Chloroquine)的粉末,因而牴觸1952年毒藥法令第9(1)條文。

怡保高庭法官拿督阿都華合今早作出裁決時表示,第一被告遭警方逮捕時,被充公裝有毒品的塑料袋一直都由被告保管,沒有第三者接觸過毒品。

他說,第一被告對有關毒藥及毒品是知情的,而且只有第一被告持有被警方取締的案發現場住家鑰匙,可以隨意進出住家。

他指出,檢控方在審訊期間成功提出表面證據,證明被告與案件有直接關係,因此裁定第一被告表罪成立,須出庭自辯。

阿都華合擇定於今年8月28及29日,讓被告自辯,同時傳召4名證人出庭供證。

至於第二被告,阿都華合則表示,根據控辯雙方供詞,第二被告僅負責駕車載送第一被告、打開和關上車後廂,由始至終沒有接觸裝有毒品的塑料袋。

他說,裝有毒品的塑料袋一直在第一被告的保管下,第二被告完全沒有接觸,檢控方無法舉證第二被告曾涉及販運毒品。

阿都華合隨後宣判,第二被告表罪不成立,獲得當庭釋放,無需自辯。

今日出庭的檢控方為賽夫阿克瑪及麗雅娜副檢察司;被告的辯護律師是萬阿茲萬艾曼、依法阿祖因及哈特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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