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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4:41pm 29/07/2024

毒品罪

毒品罪

控4罪皆证据不足 涉贩毒男子获释

印男被控4毒品罪  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沙迪亚斯兰(左二)在法庭外与代表律师团合照,左一是莫哈未哈菲兹;右一起是莫哈未依兹哈、莫哈末尤斯里。(巫秋燕摄)

(怡保29日讯)一名印裔男子被控贩毒和拥毒4项罪名,因控方证据不足,高庭法官今日裁决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

怡保笫二高庭法官拿督布必达星今日下判时指出,控方共传召18名证人出庭,但控方证人无法出示充足证据,以证明被告涉及贩毒和拥毒以至出现疑点,法庭经过考量后,裁决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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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过死罪的被告沙迪亚斯兰闻判后露出笑脸。

被告被控于2018年12月5日凌晨1时左右,在金宝一间屋子贩毒,即重量为1810.46克的甲基苯丙胺,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 39B(1)(a) 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 39B(2) 条文下被判刑。

与此同时,被告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贩毒,即数量为2197.47克的毒品,包括1780.05克的海洛因和417.42克单乙酰吗啡,因此触犯了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 39B(1)(a) 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 39B(2) 条文下被判刑。

另一控状指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凌晨1时,在同样地点拥有总重量为561.74克的氯氮平,触犯了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并可根据该法令第 32(2)条文被罚。

第4控状指被告在同一时间和地点,拥有总重量74.92公斤的咖啡因,抵触了1952年毒药法令第9(1)条文,并可根据该法令第 32(2)条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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