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9日訊)一名印裔男子被控販毒和擁毒4項罪名,因控方證據不足,高庭法官今日裁決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怡保笫二高庭法官拿督布必達星今日下判時指出,控方共傳召18名證人出庭,但控方證人無法出示充足證據,以證明被告涉及販毒和擁毒以至出現疑點,法庭經過考量後,裁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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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過死罪的被告沙迪亞斯蘭聞判後露出笑臉。
被告被控於2018年12月5日凌晨1時左右,在金寶一間屋子販毒,即重量為1810.46克的甲基苯丙胺,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 39B(1)(a) 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 39B(2) 條文下被判刑。
與此同時,被告在同一時間和地點販毒,即數量為2197.47克的毒品,包括1780.05克的海洛因和417.42克單乙酰嗎啡,因此觸犯了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 39B(1)(a) 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 39B(2) 條文下被判刑。
另一控狀指被告於2018年12月5日凌晨1時,在同樣地點擁有總重量為561.74克的氯氮平,觸犯了1952年毒藥法令第9(1)條文,並可根據該法令第 32(2)條文被罰。
第4控狀指被告在同一時間和地點,擁有總重量74.92公斤的咖啡因,牴觸了1952年毒藥法令第9(1)條文,並可根據該法令第 32(2)條文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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