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22日訊)涉嫌在慶生會上燃放煙花,導致安順阿麗娜廣場失火的一對印裔兄弟,分別牴觸非法擁有爆炸物及蓄意縱火罪,今天被控上安順推事庭及地庭。
兄弟倆今日被警方帶上法庭,19歲的弟弟被帶入地庭,哥哥則在推事庭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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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面控的弟弟傑森(無業),控狀指被告於今年11月11日晚上約11時時29分,在安順阿麗娜廣場禮堂做出蓄意破壞行為,即使用煙花,並明知此行為可能導致屬於安順市議會,同時作為公共用途禮堂建築物受到損壞。
他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436(蓄意縱火)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最高20年監禁及罰款。
他聆聽了控狀後不認罪,代表律師法烏絲蒂娜以被告在事發後受到很多衝擊而出現長達7天的心理創傷後遺症,加上在調查期間一直給予警方充分合作,要求法官諾哈米莎准以最低保釋金保外。
諾哈米莎批准被告以3000令吉加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期間需每月到警局報到一次,並擇定案件於12月20日過堂。
另一名被告史提芬(24歲,羅裡司機)較後在推事庭面控。
根據控狀,被告涉嫌於今年11月11日晚上約8時30分,在安順阿麗娜廣場禮堂內,被發現擁有爆炸物,即“Happy Boom Assorted 138 Shot”和“Happy Boom Red Cracker 88”。
被告的行為牴觸了1957年爆炸物法令第8條文,一旦罪成可被監禁最高7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不認罪,檢控官法佳建議推事奈達杜讓被告以5000令吉保外,而被告代表律師烏絲蒂娜以被告需承擔妻子、1歲兒子、父母及14歲弟弟的生活費為由,加上在調查期間一直給予警方充分合作,要求以最低保釋金保外。
奈達杜批准被告以3500令吉加一擔保人保外候審,案件擇定12月2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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