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前青年及体育部副部长拿督斯里郑联科指出,地方议会不得随意禁止酒类和含酒精饮料的销售,即使是在马来族群占多数的地区,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联邦宪法以及特定的联邦法律,属于越权。
“任何州法令或地方法令不得凌驾于联邦法令或联邦宪法之上。从法律角度,地方议会的禁令或额外限制是无效的,与既定法律原则和实践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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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法律禁穆斯林买酒
他今天在脸书发文告指出,针对怡保市长拿督鲁迈兹昨天指怡保市政厅将探讨在穆斯林占多数的地区禁售酒类的言论一事回应时指出,已有法律禁止穆斯林购买或消费酒类,不能以人口统计数据作为政治权威屈服于政治压力。
“如果‘马来人占多数地区不得销售酒类’的原则成立,那么禁令应适用于全国,因为马来人在全国范围内是多数人口。为何选择性地以政治为基础实施禁令?”
他呼吁所有民选代表坚持法治原则,维护宪法保障的权利,不应进一步限制或惩罚持牌销售者。执法重点应放在无证销售含酒饮料的买家和特定销售点,而不是基于地区或人口特征对持牌销售者实施全面禁令。
特定法规定优先普通法
他说,根据1976年国内税法令,任何零售含酒精饮料的行为必须获得相关许可。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酒类是被联邦宪法禁止的。
“地方政府的地方法林(bye-law)或规章不能超越、取代或随意在联邦法律批准的许可之外附加额外条件,除非是其他联邦法律没有明确管辖和规定的事项。”
他举例,在甘马挽县议会与Perwaja Steel Bhd & Anor的法庭案中,法官莫达西丁在下判时指出,在两个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特定法的规定需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定,其判决如下:
“……显然,‘特定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我国适用。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普通法的条款与特定法的条例冲突,则普通法的相关条款无效且不可适用。”
他说,根据国内税法令32条(1)条文明确规定,酒类销售许可证会附带条件,例如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和穆斯林销售含酒精饮品。限制酒类销售侵犯了非穆斯林的宪法权利、自由和生活方式选择。
没法律禁巫裔多数区售酒
他说,本身曾于2005年在彭亨州挑战过一次便利店销售啤酒的事件。当时,一家连锁便利店的饮料因巫统议员投诉而被没收,他们认为这些饮料不应在马来人占多数的地区销售。
“我当时主张,没有法律禁止在马来人占多数的地区销售酒精饮料。即使在90%为马来人口的乡区便利店,低于2%酒精含量的罐装饮料也可以销售。”
“州法律顾问采纳了我的观点,当时的宗教事务行政议员在州议会中重申,根据伊斯兰法,禁止交易、销售或消费含酒精饮品的规定仅适用于穆斯林,非穆斯林有选择自由。该声明也被记录在议会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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