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9日訊)助理醫藥官涉嫌收賄1750令吉,今日被控上怡保地庭,被告不認罪,法官允許主控官的要求,將案件移交沙亞南地庭審訊。
被告莫哈末法立克(34歲),被控在2020年4年月28日至2021年2月5日期間,通過銀行戶頭獲取一名男子共1750令吉賄金,作為協助處理遺體的工資,因而牴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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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共面對6項控狀和6項交替控狀。根據6項控狀,被告的舉措牴觸2009年大馬反貪汙法令第17(a)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條文下被處罰,一旦罪成,可被監禁不超過20年及被罰款不少於相等於5倍的賄金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至於6項交替控狀指被告觸犯可在刑事法典第165條文(574法令)下被處罰的罪刑。在有關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監禁至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地庭法官巴迪阿都馬吉准許被告以5000令吉保外候審,但要求被告交出國際護照。
主控官莫哈末阿里夫申請將被告的案件移交沙亞南地庭,和其他有關連的案件一同審訊,獲得法官准許。案件擇定2022年1月1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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