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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05pm 12/09/2022

拖网捕鱼

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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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得直

被控以非法拖網捕魚 2人上訴得直獲獲歸還漁船

被控以非法拖网捕鱼 2人上诉得直获获归还渔船
王祥豐(右起)及陳江龍獲無罪釋放後,與吳祈傑合照。(由吳祈傑律師樓提供)

(怡保12日訊)不滿被指使用非法拖網捕魚被判罰款1萬令吉、入獄8個月並充公漁船,漁船船主及友人上訴高庭得直,獲判無罪釋放,漁船也失而復得。

被告為陳江龍(40歲,譯音)及王祥豐(36歲,譯音),家居峇眼拿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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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被控於2020年1月31日早上8時51分,在離開霹靂雙溪三灣約0.5海里處,被發現在未擁有執照情況下,擁有非法捕魚的拖網,牴觸1985年漁業法令第11(3)(b),並可以在第25(b)條文下被判。

被告兩人於今年3月11日在怡保推事庭被判罪名成立,各罰款1萬令吉及監禁8個月,漁船被充公執照也遭吊銷。

不過,他們不滿判決上訴高庭,案件於今早在怡保第三高庭審判。

代表律師吳祈傑在陳詞時挑出案中疑點,指控狀與案情不符,因為控狀指案發時間是在早上8時51分,但其實當時漁業部執法人員並沒有在船上發現任何漁網,而是在早上10時半,才在海中找到一張拖網。

他說,當時漁船上只有兩條繩子,控狀應該指船上只有兩條繩子,而非假設性的指控擁有拖網。此外,控狀中的地點也非是在找到漁網的雙溪三灣約0.5海里處。

他表示,其實當天船主是與友人要前往班臺維修漁船,而班臺漁船維修廠東主的兒子,出庭供證時也已經證實了這一點。

吳祈傑指出,在海中找到的拖網,並不能證明是被告們所擁有,因此只找到兩條繩子便假設性成為擁有拖網,對被告們是不公平的。

“此外,控方也無法證明兩名被告是僱主關係,但他們卻被判同樣的罰款及監禁,這是不合理的。”

高庭司法專員蘇添裕(譯音)過後判被告們無罪釋放,並諭令漁業局歸還所充公的漁船。

此案主控官為來自布城漁業部副檢察司慕妮拉及阿都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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