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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43pm 27/1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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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公司

无执照持津贴柴油 采石公司被罚款4万

无执照持有津贴柴油 采石公司被判罚款4万令吉
卢伟鸿(右一)聆听判决后,在律师陪同下快步离开法庭。(陈咏琪摄)

(怡保27日讯)一家因两年前持有1万零129公升柴油,违反供应管制法令,今早在怡保地庭被判4万令吉。

涉案公司是一家位于克拉末波赖工业区的采石私人有限公司,由董事卢伟鸿(32岁,译音)在律师陪同下,于今早代表公司前往怡保第二地庭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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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控状,该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傍晚约6时30分,在厂房内被发现无执照持有1万零129公升柴油,用于公司业务活动,违反1974年《供应控制条例》第18(1)条文。该条文规定,柴油属受控物品,须经监管员批准方可用于商业用途。

该公司因此抵触1974年《供应控制条例》第21(1)条文,并可在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1)条文下被定罪。在此条文下,首次违法者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00万令吉;若属第二次或再犯,则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

法庭通译员在庭上宣读控状后,被告点头表示明白,并在法官艾努莎琳面前认罪。

无法出示任何执照

案情指出,霹雳州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局执法组于2023年8月15日傍晚6时30分,前往该采石公司检查时,发现一座标有“A”的储油槽内存放疑似柴油。现场的卢伟鸿无法出示任何由供应管制官签发的执照、准证或书面许可文件,以证明储存该受控物品的合法性。

执法组随后充公约1万2000公升柴油及相关文件,包括公司注册副本、柴油采购发票与购买记录。经重新测量,确认实际充公数量为1万零129公升柴油。有关柴油随后由内贸局通过公开报价方式售予受委柴油供应商私人有限公司,交易金额为2万3803令吉15仙。

内贸局调查官莫哈末洛因在调查中证实,该采石公司并未持有任何有效的统制品供应执照(CSA)或石油发展法令执照(PDA);化验报告亦确认,被充公的黄色液体样本确为柴油。

经调查官向大马公司委员会(SSM)查核,该采石公司共有两名董事,其中一人为被告,负责采石场业务与营运。

此案主控官为内贸局检控官莎曼妮及副检察司莫哈末纳兹林。莫哈末纳兹林在庭上指出,开庭前,控方与被告已就罚款4万令吉达成协议,同时同意将涉案柴油销售所得的2万3803令吉15仙充公给政府,并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考虑双方同意的刑罚建议。

被告律师庭上求情

被告代表律师在庭上求情时表示,其当事人属首次犯案,过往曾持有相关执照,但因过期而失效;被告在案件开审时认罪并全面配合调查,节省了法庭时间,目前公司已重新取得有效执照。律师强调,涉案柴油并非,而是用于采石场的业务运作。

法官艾努莎琳在聆听双方陈词后,裁定该公司罪名成立,判处罚款4万令吉,并下令将柴油销售所得充公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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