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沙19日訊)一名雞肉批發商因為以高於頂價的價格售賣標準淨雞,今日在江沙地庭面控時認罪,並遭罰款1萬令吉。
法官羅海達也諭令,被告一旦無法繳還罰款,則須以監禁4個月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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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54歲的被告沙魯丁,被控於去年10月14日早上6時30分至早上7時之間,在硝山的一間商店,以每公斤8令吉90仙的價格,售賣被列為統制品的標準淨雞,高於政府所設定的每公斤8令吉10仙批發頂價。因此,觸犯2011年價格統制及反暴利法令第11條文,一旦罪成,可在相同法令的第18(b)條文下,遭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
根據案情,江沙國內貿易及生活成本分局的執法人員是在有關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有關商家擁有有效的售賣批發雞隻執照(明年10月10日到期),並在進行批發標準淨雞的生意。
被告並未聘請律師,他求情時懇請法庭輕判。他指本身負擔重,除了贍養本身的父母和岳父母,還要繳付員工薪金、電水費。由於他的認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因此只有能力繳付3000令吉罰款。
不過,副檢察司哈斯尤丹蒂則指這項案件涉及生活成本課題,因此在公眾利益考量下,應給予更高的罰款,即也就是最高罰款的十分一。
她指出,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給商家帶來影響,致使他們也抬高物價,因此更高懲罰的可對其他批發商起到警示作用,以更加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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