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0日讯)太平一名商人因偷电而贿赂国能职员,今早在法庭面对2项控状时认罪,共被罚款2万令吉。
法官拿督依布拉欣判被告每项控状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还罚款,每项控状以1个月监禁代替。同时,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40(1)a条文下,8000令吉贿金也遭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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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项控状,被告山德拉西嘉(39岁)被控于2021年3月1日傍晚6时10分在太平一家酒店的停车场给予一名国能职员3000令吉贿金,作为对方没有针对他在商店偷电而根据1990年电供法令(447发令)第37(3)a条文进行取缔行动的回报。
因此,被告触犯刑事法典第214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下受到惩罚。一旦被定罪,可被罚款不超过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至于第2项控状,指被告于2021年4月8日下午5时50分在太平一间咖啡厅,以3500令吉贿赂一名国能职员,同样作为对方没有针对他在商店偷电而根据1990年电供法令(447发令)第37(3)a条文进行取缔行动的回报。
这宗案件的主控官是玛兹雅和莫哈末帕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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