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2日訊)一名青年涉嫌欺騙他人能供應高回報的醫院物品,誘使他人進行投資,今日被帶上怡保地庭面對5項控狀時不認罪。
法官批准被告納仁德蘭(44歲)以每項控狀4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保外候審,每月需到警局報到,案件擇定於今年11月14日重新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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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5項控狀皆牴觸刑事法典第420條文(欺騙),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至少1年,最高10年,以及鞭笞或罰款。
此案副檢察司黃瑞芬向法庭要求被告以每項控狀5000令吉保外候審,並附加沒收被告護照和每月需到警局報到一次為保外條件,遭到被告律師納登反對。
納登指出,被告是一名外籍勞工中介,工作需要到國外帶入勞工,護照是工作必須品,反對副檢察司沒收護照的要求。他同意讓被告每月到警局報到,並要求法庭允許被告5項控狀共1萬令吉的保釋金。
法官普妮塔聆聽雙方要求後,決定把保釋金定於每項控狀4000令吉及一名擔保人,被告需每月到警局報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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